选择房票安置且一年内购房 最多可获5%现金奖励
1号首屏|时间:2024-12-23 10:09 来源:本站原创 评论:0 点击:21
为进一步拓宽我市征拆住宅房屋安置渠道,满足被征拆人多元化的安置需求,缩短安置过渡周期,保障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我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柳州市征拆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征拆暂行办法》)并于近日印发实施。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原则,房票将由城区人民政府出具给被征拆人。被征拆人选择房票安置且1年内购房的,城区人民政府将根据被征拆人购房时间按房票面值给予最多5%的现金奖励。
什么是房票?
《征拆暂行办法》指出,房票是指被征拆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由城区人民政府出具给被征拆人用于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拆人选择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或政府提供的住宅安置用房(不含市场二手住房)用于安置,是现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一种补充形式。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原则,被征拆人可选择房票安置或其他安置方式。
被征拆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室内装修及其附着物补偿费、搬迁奖励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计入房票面值。
房票安置房源情况
《征拆暂行办法》指出,参与房票安置的房源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建设地址位于柳州市城区(含新区)范围内。二是已经建成并具备交房条件,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保证该房源自纳入安置房源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满足交房条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搭建房源信息发布平台,实时更新并定期发布房源信息。房源信息按照企业自愿参与原则,公开进行征集。被征拆人可根据需求选择房源信息发布平台中的相关房源。
房票不得抵押但可转让一次
《征拆暂行办法》明确了房票面值的计算方式:在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期限内签约的,住宅房票面值=项目内新建安置房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应安置面积(按照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核算)。
房票实行实名制管理,房票面值原则上可拆分或合并登记使用。自领取房票之日起,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房票仅作为被征拆人购买安置住宅的凭证,不得抵押、质押现金。
如果一户家庭有多张房票,能否对房票进行转让呢?《征拆暂行办法》指出,被征拆人满足每户至少拥有一套合法住宅的,可以转让房票,经城区人民政府核定登记变更,将原房票回收更换新房票,登记变更完成视为对被征拆人已落实安置。不过,房票仅限转让一次,转让后房票记载的原使用期限不变。
购房后剩余房票面值可兑换现金
如果有家庭拿到房票的面值,超过或者不足以购买房屋,那剩余或不足的房票面值该如何处理?
《征拆暂行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即被征拆人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面值的,对新购房屋按规定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房票面值的,对超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房票受让人不享受前款的契税减免政策。
被征拆人或房票受让人使用房票面值不足以支付购房价款的,不足部分由被征拆人或房票受让人自行支付;房票面值超过购房价款的,剩余部分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可用于购买车位、商铺等非住宅,不足以购买车位或商铺的价款部分,由被征拆人或房票受让人支付;二是被征拆人或房票受让人将剩余房票面值兑换现金的,原则上不能超过本房票面值5%的金额。
房票购房有限时奖励
《征拆暂行办法》指出,自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被征拆人选择房票安置并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且办理备案的,城区人民政府按房票面值的5%计算给予现金奖励;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内选择房票安置并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且办理备案的,城区人民政府按房票面值的2%计算给予现金奖励。但房票受让人不得享受奖励。
对于被征拆人或房票受让人购买房源信息发布平台以外的市城区(含新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现房的,由被征拆人或房票受让人与房开企业商榷购房事宜,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备案后,城区人民政府与被征拆人或房票受让人、房开企业结算房票面值和相应奖励。
如果系因被征拆人的原因,导致逾期未使用房票购房,视同放弃房票安置,由城区人民政府改换其他补偿安置方式。如因城区人民政府原因,导致房票不能在有效时间内使用的,则由城区人民政府重新核发。如属于房票受让人的原因,导致逾期未使用房票购房,房票使用期限延长6个月。在延长期限内仍不使用房票的,相关责任由房票受让人承担。
全媒体记者 李书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