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助金标准提高、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我市计生特殊家庭扶助有新变化
本地时政|时间:2018-07-18 12:15 来源:本站原创 评论:0 点击:3677
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柳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带来了诸多新变化,我们一起来看看。
【经济扶助方面】
1.提高每月扶助金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每月扶助金标准,失独对象由原500元/月提高至650元/月,伤残对象由原450元/月提高至600元/月。
2.新增明确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金。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医疗扶助方面】
1.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继续由户籍地县区人民政府代缴。同时按照人社部门的意见,“特殊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仅按文件规定享受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医保待遇与普通参保人员相同”。原《方案》中“总额控制内费用全额享受基本医疗服务”的规定与现行医保政策不符,改为“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继续为计生特殊家庭夫妻购买人身意外及住院补贴保险,取消了“200元”的保费标准,同时规定如国家或自治区已购买同类型保险的,市、县(区)级层面不再另行购买,避免财政经费的重复投入。
3.新增由县区补贴签约机构,计生特殊家庭夫妻签约购买“家庭医生签约个性化服务包”的,给予每人每年不高于200元的减免优惠。
4.根据《关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养护救助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开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就医绿色通道的通知》文件精神,对计生特殊家庭免费体检、家庭医生签约、就医绿色通道等医疗扶助事项进行修订或明确。

【养老扶助方面】
1.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继续由户籍地县区人民政府按最低档次标准给予补贴。
2.按照民政部门意见,因低保是国家“保基本、兜底线”的制度安排,并非社会福利。低保标准的确定和公布具有法定性,需体现社会公平,不应随意突破政策。故删除原《方案》中计生特殊家庭列入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一个档次,已达最高档次的,按最高档次标准提高百分之十”的规定。
3.原规定关于“计生特殊家庭夫妻年满65岁,符合条件的参照农村五保或城市孤寡老人提供供养”,因未体现特殊照顾,故而取消。根据民政部门意见,修改后将年龄提前至60岁,符合条件的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突出优先照顾。
4.新增将城区户籍年满60周岁且需介助、介护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范围,由民政部门参照《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住房扶助方面】
符合条件的计生特殊家庭申请农村危房改造及保障性住房,原规定的“直接纳入”改为“优先纳入”。
【生育扶助方面】
明确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实施方案(试行)执行,由自治区财政统一补助。取消原柳政办〔2013〕154号文件由县区补助的相关规定。
【就业扶助方面】
增加“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的照顾政策。

【教育扶助方面】
将“给予一次性奖励”改为“给予一次性助学金”,强调助学的性质。
【关怀扶助方面】
1.新增建立计生特殊家庭联系人工作制度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的通知》精神,对帮扶联系人构成、工作职责等进行明确。
2.新增计生特殊家庭夫妻死亡,免收五项殡仪基本服务费用的规定。
记者 江宏坤
责任编辑:吴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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