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发生了一个小“插曲”,两名委员被通报

本地时政|时间:2019-04-25 11:30 来源:本站原创 评论:0

 “本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xxx委员在请假事由不符合制度规定允许请假情形的情况下,报请请假,并且在请假报批程序未进行完毕,还未获得请假批准的情况下,于会前离柳出差,无法返回参加会议。另外,xx委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根据制度规定,这两种情形属于缺席会议,应当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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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在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前,出现了一段严肃的“插曲”——就相关会议纪律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传林作出强调。


据了解,本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到41人,有6人因其他重要公务或健康原因履行了请假手续,有2人因缺席被通报。


刘传林说,人大常委会会议是法律规定必须定期召开的法定会议,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权履职的重要形式。参加常委会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来说,不仅是权力,更是责任和义务,是崇尚宪法、维护宪法法律的具体体现,是应当切实履行的法定职责。希望常委会组成人员今后要继续严格遵守会议制度规定,依法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履行好法定职责,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制度规定,允许会议请假包括六类特殊情形,如参加国家、自治区有关方面和市委、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市委等组织的学习培训,参加救灾救险、生病等,并对请假报批程序、违反规定的处理等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其中,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妥善安排工作,依法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予批准,缺席常委会会议一次的将予以通报;在一年内两次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或者参加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的次数总计不足三分之二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在年内三次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或者参加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的次数总计不足二分之一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并报经市委同意后,建议其按照有关程序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记者 陆晓艺


编辑:赵优优

值班主任: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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