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狠心!患抑郁症养母不堪吵闹捂死4岁养子
今日柳州|时间:2016-03-22 22:33 来源:柳州晚报 评论:0 点击:3300

(图片来源网络)
因为对年仅4岁的养子的吵闹感到异常烦躁,患有忧郁症的养母赵某喂其吃安眠药无效后,竟拿起枕头捂住了孩子的面部……
不堪吵闹 养母捂死养子
被告人赵某和丈夫领养了一个孩子——小明。虽是养母子,但赵某只有这一个孩子,所以对孩子一直都视如己出。
不料,2015年6月26日中午12时许,当赵某的公公回到家时,听赵某说她用枕头蒙住了孙子小明的头部。公公赶紧到卧室拍打小明,发现小明没有反应。公公跑到隔壁门面找邻居来帮忙,邻居到后帮小明做人工呼吸,也有人帮打“120”急救电话和报警。
为什么赵某要捂小明的头呢?原来,当日中午11时许,赵某与小明一起在房间卧室内时,因小明吵闹不愿意去幼儿园,还在地上打滚,扔玩具,让身患抑郁症的赵某感到非常烦躁。为了让小明安静下来,赵某先向小明喂食了三片“安眠药”,见小明服食后仍在吵闹,她拿起床上的枕头捂住小明的面部,任凭小明用手脚反抗挣扎也不予理会,直至小明昏迷没有动弹和声音后,方才放手。
小明后被送医抢救,2015年6月29日因窒息、呼吸衰竭不幸死亡。
案发后,小明的父亲对赵某表示谅解,请求对赵某从轻处罚。
她称只是想让孩子安静下来
柳南区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提起指控,认为赵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赵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提出当时是因为小孩太吵了,其精神比较恍惚,并没有产生杀死小孩的想法,只是想让他安静下来,认为其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赵某的辩护人提出,赵某没有杀人的动机,也没有实施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其用枕头捂住被害人只是为了阻止被害人哭闹,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赵某案发时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赵某主动告知家人其用枕头捂住被害人面部的事实,没有逃离案发现场,在群众报告公安机关后前来抓捕的过程中,没有反抗或逃跑的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当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赵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对赵某适用缓刑。
故意杀人罪成立获刑7年
柳南区人民法院经审认为,赵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且致人死亡,公诉机关对赵某犯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成立。
关于赵某称其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赵某没有杀人的动机等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经查,赵某在向孩子喂食安眠药后,明知用枕头捂住孩子面部会致人窒息甚至致人死亡,仍然用枕头捂住年仅4岁孩子的面部,直至孩子没有动弹和声音后方才放手。明显反映出其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且客观上导致了孩子死亡的后果。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于赵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赵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赵某案发后,虽主动告知家人其所实施的行为,但并不知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是公安机关到其家中后将其抓获归案的,其归案不具有主动性,赵某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因此,法院认为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也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赵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赵某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根据上述量刑情节,法院决定对赵某减轻处罚,同时综合考虑赵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认为赵某所犯罪行严重,不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不能适用缓刑。(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记者 李澜 通讯员 冼旎文)
责任编辑:陈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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