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 陈跃文) “真是很感谢,商家已退回我2000元!”29日下午,市民王女士在领回定金后,第一时间向晚报表达了谢意。她同时表示会吸取教训,注意提防定金和订金消费陷阱。
前不久,王女士到市红碑路一家家装建材店购货时,交了2000元订金。后来她退单并要求退钱,建材店却以收取的是定金为由拒不退还。她担心这笔钱再也要不回来,便向晚报求助(见3月15日晚报第8版)。
记者随后调查发现,销售清单上也存在“定”“订”两种说法。其中“预付定金”栏目,写明为2000元,而“顾客须知”事项中注明顾客订货须付30%“订金”。
该纠纷经晚报报道后,引起工商等部门关注并介入调解。王女士提出,店方可选择不退钱,但要将这2000元置换成其他材料,同时必须给出维修方面的承诺。对此,店方表示不能接受。
经过反复调解,工商等部门最后认定销售清单约定的为订金,王女士未实际购买卫浴,建材店就应退还。29日,在多方见证下,建材店退还2000元,王女士则将销售清单退回。
据了解,定金与订金仅一字之差,但法律效果全然不同。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收受金钱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就定金数额的双倍予以返还。而订金可视为“预付款”,如果买卖未能完成,订金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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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惊肉跳】一个字 搞得2000块差点没了
晚报讯(记者 陈跃文) “这笔订金交得好冤枉。”近日,一直忙着新房装修的市民王女士,到市红碑路某家装建材店买装修材料,交了2000元“订金”后,发现买错了,想退单,便向建材店索回“订金”。建材店却以已收了“定金”已经下单为由拒不退还。记者调查发现,正是由于“定”“订”一字之差,一些消费纠纷僵持不决。那么,王女士还能不能把这笔钱要回来?
交易单有“定”“订”两种表述
针对此事,记者昨日联系上建材店相关负责人蔡女士,她称店里收取的是“定金”,不予退还。
蔡女士说,促销活动当天,店里已给王女士最优惠的折扣,而且还赠送了礼品,利润原本就很薄了。此外,店方已根据王女士的要求下单,“如果突然退货退钱,店方的人工、材料损失该怎么办?”
蔡女士还指出,最关键的是,王女士交付的2000元是“定金”,“意思就是确定购买,顾客主动退单的话,不能退款。”
究竟是“定金”,还是“订金”呢?记者在王女士提供的销售清单上看到,她所购的材料包括浴室柜、脚架、花洒等共七种,价款合计4680元。其中,销售清单有“预付定金”栏目,写明为2000元。
但蹊跷的是,销售清单上还有关于“订金”的表述——“顾客须知”事项中注明“顾客订货须付30%订金”。
消费提醒:
提防“定金”和“订金”消费陷阱
那么,王女士所交2000元的性质该如何认定?“定金”和“订金”有何不同?记者就此采访了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
“关于‘定金’与‘订金’的纠纷时常发生,两者仅一字之差,但结果全然不同。”黄华律师介绍,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收受金钱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就定金数额的双倍予以返还。
而至于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而言,订金不具备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如果买卖未能完成,订金应返还。消费者在签订协议时要认真审查其内容条款,防止落入“定金和订金”的陷阱。
对于销售清单上既约定了“订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黄华律师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建材店)的解释。因此,王女士预先支付的2000元应认定为她认为的“订金”。进而因当事双方的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王女士未实际购买卫浴,建材店应退还王女士订金2000元。
此外,根据《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责任编辑:李昕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