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开走自己的车被判盗窃罪?这是什么梗?

今日柳州|时间:2016-04-12 21:51 来源:柳州晚报 评论:0
(配图来源网络)
 
  2015年10月的一天晚上,20岁的男子孔某到融水苗族自治县洞头镇派出所大院将自己的摩托车连夜开走,不久后他就摊上事了。近日,融水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认为孔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盗窃罪,判处罚金5000元。
 
  这辆摩托车是孔某不久前通过以旧换新方式,用自己的旧摩托车折抵价后,另补4000元现金差价换取的新车。但他取得新车后,并未依法办理车辆登记入户手续,本人也没有考取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案发当天,孔某无证驾驶该辆摩托车到融水县洞头镇洞头街上买东西,在行驶过程中被当地公安民警查处,摩托车被依法扣押。
 
  爱车心切的他得知车辆扣押在派出所大院后,便于当晚10点左右将摩托车开回家。2015年11月,公安民警将其抓获并缴获被盗摩托车,经评估,该车价值563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因孔某违法行为而依法扣押其所有的摩托车,虽未改变车辆的所有权属性,但公安机关的扣押行为是合法行为,故取得了对摩托车的合法占有。因此,被暂扣的摩托车应为国家机关管理的财物。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该被扣押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管理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考虑到孔某在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被盗窃的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未造成重大损失,故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通讯员 贾贞妮)
 
 
责任编辑:韦树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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