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钱请人帮“养卡” 原来挖好一个大坑在等着

今日柳州|时间:2016-05-24 14:45 来源:柳州晚报 评论:0

 

  有些信用卡持有人在到期不能还信用卡钱时,会找人帮忙将欠款先还上,然后用虚拟交易等非法手段把信用卡里的钱套现出来,达到既不影响信用记录,又延长了还款时间的目的。


  随着这种所谓“养卡”方式的需求量增大,社会上诞生了一批职业养卡人和养卡公司。但是,这样的养卡方式,不仅存在着法律风险,更存在着不小的经济风险。


  这不,有人就盯上了信用卡养卡人先帮还款后套现的时间差,打起了诈骗的歪主意。我市男子常某伙同女子汤某,以请人帮养卡再迅速挂失的方式,诈骗多名养卡人钱财。5月23日,柳北区人民法院以常某 、汤某两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3年,赔偿诈骗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分别处以4万元和2万元的罚金。
        
请人养卡沦为诈骗同伙


  2015年10月,汤某找到常某,让常某帮其养卡,还信用卡的欠款。常某同意帮忙,却不愿意用自己的钱来帮她养卡,而是要求汤某先帮其拿信用卡去给别人养卡。


  汤某同意后,常某给了她一张印有汤某头像,却套用其女友邓某名字的假身份证和几张信用卡,让她拿上述假身份证和信用卡去找人养卡。


  2015年10月25日,常某、汤某驾驶一辆套假车牌的小轿车到跃进路某超市旁,由汤某找到事先联系好的养卡人阿周。汤某称可支付一定的费用,让阿周帮其养信用卡,并将常某给她的两张信用卡留在阿周处,让阿周在同月27日前帮还这两张信用卡的欠款。


  2015年10月27日,阿周将4.6万元存入其中一张信用卡。常某收到钱转入银行的短信提示后,立即将该卡挂失,使阿周无法将该笔钱款转出。而后常某通过补办信用卡的方式,将阿周存入的4.6万元占为己有。


  汤某同时还找到小陆帮养卡,常某则采取同样的方式骗取了小陆的5988元。


  当受害人阿周发现信用卡被挂失后,意识到情况不妙,便不停地打电话、发短信给汤某要求还钱。常某得知后,才将自己挂失信用卡后,通过补办卡骗钱的事情告诉了汤某,并要求汤某打电话稳住受害人阿周,称这笔钱是借款。但汤某予以拒绝。


  在柳州诈骗得手之后,常某以让汤某继续帮其找人养卡,才帮她还信用卡为条件,让汤某成为自己作案的工具。


  此时的汤某已意识到常某的行为涉嫌诈骗,但最后还是答应了常某的要求。


  2015年11月19日,常某与汤某经预谋后,到北海市找到受害人阿石和小周,以上述方式分别骗取两名受害人1万余元和2.7万余元。


  随后,常某和汤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诈骗养卡人终获刑罚


  庭审中,被告人常某、汤某两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汤某的辩护人提出,汤某在阿周、小陆两起诈骗案中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经法院查实,在这两起诈骗犯罪中,汤某是经常某的指使而帮其拿信用卡去给受害人帮养卡,其对常某将受害人把钱转入该信用卡后,把卡挂失再补办卡以骗取受害人财物的意图并不知情。常某在完成上述行为后才将实情告知汤某,后因受害人追讨其钱款,常某让汤某联系受害人以稳控局面,汤某也表示拒绝。


  因此,法院采信了上述辩护意见。


  对于辩护人认为汤某在诈骗阿石和小周的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汤某在该两起诈骗犯罪中,明知常某将要诈骗他人的财物,而与其分工配合,两被告人的行为均较积极主动,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不宜认定为从犯。经查明,常某作案4次,诈骗数额共计88311元;汤某作案2次,诈骗数额共计3272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其中常某系多次诈骗。由于两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综合考虑两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决定对两人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通讯员兰钰烨记者李澜)

 

责任编辑:覃连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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