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里的这东西成“害人桩” 业主动手拔掉后成了被告
今日柳州|时间:2016-08-15 11:12 来源:平安柳州网 评论:0 点击:3516

柳州市一家小区的业主认为小区内的防护桩刮车伤人,是害人桩。而小区的物业公司则认为设置这些防护桩是为了规范停车。终于有一天,双方矛盾激化,部分业主动手拔掉防护桩。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14名业主起诉到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并要求业主赔礼道歉。最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防护桩被拔掉 物业公司起诉索赔
2009年1月18日,柳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由物业公司负责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的物业管理。2012年5月29日,房地产公司与柳州一家交通设施经营部签订交通设施工程施工协议书,在该小区内设置道路防护桩406个,每个70元,共计2.8万余元。
然而,业主对在小区道路上立防护桩不满。2015年3月7日,部分业主拿工具拔掉立在小区道路上的防护桩。物业公司向派出所报案。民警赶到现场处理,并拍摄录像。当时,社区和小区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在场进行拍照、录像。
同年3月30日,物业公司向柳南区法院起诉,要求石某、李某等14名业主停止侵害,共同赔偿毁坏防护桩造成的经济损失3.24万元,并在当地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15年9月,柳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此案。由于涉案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矛盾由来已久,很多业主到法院旁听了庭审。
法庭上,物业公司出示营业执照、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小区交通设施工程施工协议书、小区平面图等证据。物业公司说,小区里的防护桩是房地产公司安装的,总共406个,每个造价70元,用于规范小区道路停车、保护小区绿化带,属于小区的公共设施。物业公司受托管理小区,自然要保护小区的公共设施。石某等14人毁坏小区里的防护桩,依法应当赔偿。
物业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民警拍摄的录像,画面显示石某等8人拆除了2个防护桩。
石某等业主辩称,防护桩设在小区道路中间,高度30厘至50厘米不等,严重影响通行,车辆会车时常被剐蹭,老人和孩子常常被绊倒。“这些防护桩是路障,立在那里只会害人。我们多次请求物业公司拆除,但物业公司一直没有行动。既然物业公司不理,我们只好自己动手。”石某等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众多业主签字的声明,说明拆除道路中间的防护桩是大多数业主的愿望,希望防护桩能移去保护绿化带,而不是立在路中挡道。
石某等人还提出,当天参与拆除防护桩的业主有好几十人,怎么单单起诉他们14人?李某等6人否认参与拆除防护桩,他们有的说自己当时是路过,有的说是去看热闹,有的说不在现场。
损坏公共设施 八名业主被判赔偿
柳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应予支持。石某等业主认为物业公司设置的防护桩不合理,应通过向有关部门反映、召开业主大会等方式,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而不能私自拆毁。公安机关的视频资料显示,石某等8人拆毁了2个防护桩,破坏小区的公共设施,石某等8人应当作出相应的赔偿。每个防护桩造价70元,2个即140元,石某等8人共同赔偿,即每人应当赔付17.5元。物业公司要求李某等6人赔偿,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
法院指出,石某等人目前没有继续破坏防护桩,故物业公司要求他们停止侵权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赔礼道歉适用于人身权损害赔偿,物业公司基于财产损失要求石某等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不久前,柳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石某等8人分别赔偿物业公司17.5元;驳回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柳南区法院宣判后,物业公司和石某等业主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记者 赖隽群 通讯员 冼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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