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查看:一份来自65年前柳江县长签署的裁判文书

今日柳州|时间:2016-08-27 21:53 来源:柳州晚报微信公众号 评论:0
 

  当年华老去,当岁月沉入泛黄的档案,鲜活的日子就变成了遥远的回忆。喜怒哀乐的人生,就是那一页薄薄的判决书。当年的嬉笑怒骂,如今都成了黄纸上模糊不清的文字。

 

  时光匆匆,当年的人已不再,当年的事已随风而逝,只有那泛黄的判决书还记得过往的云烟。今天微姐就给大家摆摆经过了六十几年岁月的这一纸判决书。

 

 

旧时光里的判决书

 

1950年7月29日柳江县人民政府法字第19号调解书

 

  旧时光里的故事:

  当年54岁的覃韦氏和40岁的覃某因婚姻问题,申请由柳江县人民政府司法科进行调解。

 

  当年两人的婚姻出现的问题虽未明说,但调解书的内容却能窥见这段婚姻出现危机的原因。

 

调解情形如下:

  一是女方仍愿意回男方家,今后不可乱走回娘家,如确有需要回去,须有娘家人来男方家接才可;

 

  二是男方仍要女方,以后要耐心教育,不可乱打乱骂及不给女方吃饱,家里的事要两人一起做。

 

  三是男方要归还女方的衣物,供女方日常换洗。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当科同意履行,并无异议。

 

1951年3月柳江县人民政府司法科传讯调解室作出的一份报告

 

 

 

旧时光里的故事:

  堂兄弟共有先祖遗留下来的一栋望楼,该望楼在日本入侵战乱时期已拆除,砖瓦由3兄弟平分,遗留下地基未分,后一人在该地基一角建猪舍养猪有数年之久。另一人则趁着1950年土匪暴动时焚烧猪舍,并封堵巷道阻碍交通,并将地基全部占有。农会调解地基由3人均分,但调解不成功。柳江县人民政府司法传讯科将此事呈请报告柳江县人民政府县长,问是否要将霸占地基的人传讯到案,并对地基进行分配。

 
 

 

那些年

你的名字叫司法科

 

  1949年12月10日,柳江县人民政府宣告成立,设司法科,其主要任务是调解,开展法律服务、普法和法制宣传,受理本县刑事和民事案件,这就是柳江县人民法院的前身。

 

  1951年3月27日,柳江县人民法庭成立

 

  1953年3月12日,柳江县人民法院正式成立。

 
 

 

毒品之害从未远离,禁毒宣传一刻不容缓

 

也说表格式判决书 

 

  2016年各地法院都先后发出了首份表格式判决书,简单明了的表格式判决书得到了好评。

 

各地首份表格式判决书

 

现今的表格式判决书

  然而早在1951年,当时的柳江县人民法庭就在使用表格式判决书。谁能想到65年后,表格式判决书又重新回到人们的视线中。

 

1951年柳江县人民法庭表格式刑事判决书

 

当年事:

  地主黄某勾结土匪300余人,杀害20余人,烧毁房屋200余间,抢去猪牛200余头谋害人命,破坏土地改革等,被判处死刑。

 

1952年一起离婚案件简明判决表

 

 
 
 

  如果不是判决书载明的时间,谁会想到这是一份1952年的判决呢,和现在的表格式判决书几乎一模一样。而这份简洁明了的判决却记载了以为“童养媳”对婚姻自由的追求。

 

当年事:

  1952年21岁的阿贞起诉要求与23岁的丈夫阿芬离婚。阿贞诉称自己在日本战乱时就被阿芬家里买来做丫头,后来和阿芬结婚,婚后经常被阿芬的娘虐待,自己和阿芬的感情也不好 。

 

  现在在毛主席的领导下,阿贞想要解放,要求离婚,死也不回阿芬家。只要求要几件衣服和一个皮箱,一床蚊帐,还有自己一岁半的女儿。阿芬也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阿贞的衣服、皮箱、蚊帐准予带走,一岁半的女儿归阿贞抚养至16岁,16岁后由孩子自行决定跟随父亲还是母亲生活;阿芬每月结付大米15斤作为小孩的抚养费至阿贞再结婚时为止。

 
 

 

1952年离婚案件简明判决表

  有向阿贞一样起诉后被当时的法院判决离婚的,当然也有被驳回的。

 

当年事:

  1952年20岁的阿英诉称自己17岁时,即1949年12月,由父母包办和阿祥结婚。婚后阿祥不喜欢自己,并嫌弃自己没有嫁妆。嫁过去几年,才缝了4套衣服,其他的被子蚊帐都是旧的。阿英认为阿祥经常不和自己睡,是嫌弃自己。阿英拿阿祥砍柴的钱买书读又被骂,书也被收起来了,且1951年12月29日阿祥打了阿英并让她回娘家,因此,阿英要求离婚。

 

  阿祥则认为两人不是包办婚姻,婚前都看过对方,婚后感情也很好,并没有虐待过阿英。去年是因为阿英嫌家里人多要分家,阿祥就分出来,自己从来没有嫌弃过阿英,也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阿英和阿祥只有日常生活上的争吵,并没有达到婚姻破裂的程度,是小题大做,因此将阿英的离婚请求驳回。

 

1953年刑事简明判决表

 

当年事:

  两名17岁的少年因扒窃水笔、手表、钞票30余次,还伙同柳高的以为学生到某街委会以打乒乓球为名,盗窃水笔一支。

 

  法院认为两人是惯犯,判处不定期劳动改造,如劳动改造表现好便予以释放。

 

一份增加刑期的判决

1955年广西省人民法院的一份增加刑期判决书

 

那年判决

 

叶某因犯杀人被柳江县人民法院(法庭)判处徒刑三年六个月,但因叶某在劳动中一贯表现不好,避重就轻,不认罪服法,被广西省公安厅提起公诉,广西省人民法院依照《劳动改造条例》,判决加刑半年。

 

 

今日之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于1954年9月7日颁布实施,于1990年3月17日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旧时光里的人

 

 

柳江县人民法院1958年合影

 

 

1958年在县文化宫广场开庭

 

 

1984年,柳江县人民法院合影

(来源:内容 | 柳江法院档案室,柳江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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