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子“贴心”为叔叔打下手 居然干的是这种事!

今日柳州|时间:2016-08-29 08:40 来源:柳州晚报 评论:0
 
  35岁的被告人补某让,因与当局长的叔叔共同非法收受他人的贿赂款11.8万元,数额较大,并分得2.2万元,被指控犯受贿罪。日前,因补某让是从犯,又有自首、退赃情节,鹿寨县人民法院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补某让,原是鹿寨县水政水源管理办公室河道采砂协管员,其叔叔补某高曾任鹿寨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补某高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请托人以跟被告人补某让合伙做工程为由,使补某让不实际投资及参与管理工作却获取所谓的“利润”,事后两人共同瓜分。两次分红中,补某让共分得2.2万元。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办理工程老板张某某、潘某某行贿案过程中,发现补某让涉嫌受贿犯罪(共犯)的线索。2015年3月19日下午3时许,补某让经反贪污局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到该县检察院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与叔叔补某高通谋,利用补某高的职务便利,要求工程老板与其合伙做工程,在未实际投资和参与管理的情况下,接受张某某、潘某某所谓工程项目“利润”共11.8万元的事实。
   
  鹿寨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上,被告人补某让表示认罪,愿意退赃,其家属代其退赃2.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补某让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伙同他人受贿11.8万元,数额较大。在共同犯罪中,其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补某让接到侦查机关的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其亲属代为退出全部所得赃款2.2万元,可视为补某让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通讯员 吴汉君 )
 
 
 
 
责任编辑:李昕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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