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户子女 秋季学期起一大波福利将来袭 请接好!
今日柳州|时间:2016-09-03 10:11 来源:柳州晚报 评论:0 点击:3034
记者2日从市教育局获悉,近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扶贫办、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制订《广西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实施方案》,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我区将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就学免费教育,符合标准的贫困家庭子女可以向所在学校和幼儿园申请。同时,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就读高中 、大学的国家助学金进行调整。
免除贫困户在园幼儿保教费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全区贫困户适龄在园幼儿免除保育费和教育费,其中 :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贫困户幼儿,按照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据实免除 ;对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含看护点)就读的贫困户幼儿,按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保教费标准给予等额补助,其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由幼儿家庭承担。贫困户在园幼儿按学籍进行统计和资助,跨县就读的幼儿由户籍地提供贫困户证明,在就读地享受资助。
免除保教费政策实施后,学前教育“入园补助金 ”政策停止执行。
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在园就读的贫困户幼儿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予以核拨,其中 :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贫困户幼儿实际缴纳的保教费标准高于每年1500元的,差额部分由幼儿园所在市、县级财政按照实际享受政策的人数对所在幼儿园予以弥补。民办幼儿园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高于各地免保教费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幼儿家庭收取。
由贫困户幼儿家长(或监护人)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家长书面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完成。
免除贫困户子女普通高中学杂费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全区普通高中贫困户学生免除学杂费。其中 :在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贫困户学生,按照自治区规定的学杂费标准直接免除 ;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贫困户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等额补助,其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贫困户学生收取。普通高中贫困户学生按学籍进行统计和资助,跨县就读的学生由户籍地提供贫困户证明,在就读地享受资助。
普通高中贫困户学生免除的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具体指“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普通高中必修课教材和限定选修课教材 ”)和住宿费,公办学校不得再向贫困户学生收取这三项费用 ;民办学校实际收费标准高于这三项费用补助标准的,可以向贫困户学生收取差额部分。
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按城市学校和农村(含县镇)学校2个档次执行 :城市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18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820元 ;农村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08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20元。
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按城市学校和农村(含县镇)学校2个档次执行 :城市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6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9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810元 ;农村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4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2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680元。
学生书面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完成。
调整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标准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我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国家助学金标准调整为两档,其中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2000元,原资助标准取消。
贫困户学生在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时,需同时向所在学校提交有效《扶贫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开具的贫困户证明。凡经过贫困户子女身份审核确认的学生,今后学年度在同一学校申请相关资助时不需重新提交材料进行身份认定。
调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标准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我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标准调整为两档,其中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5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1000元,原资助标准取消。
贫困户学生在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时,需同时向所在学校提交有效《扶贫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开具的贫困户证明。凡经过贫困户子女身份审核确认的学生,今后学年度在同一学校申请相关资助时不需重新提交材料进行身份认定。(全媒体记者 赖柱武)
责任编辑:李昕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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