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同饮者外,一些酒店、餐馆、娱乐场所等的经营者也要注意了,当有人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喝醉时,得尽安全保障义务,否则也将承担赔偿责任。下面则这起案例的经营者就因为违反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饮酒者在其经营场所死亡后,也赔了钱。
2011年9月7日晚219时许,死者李先生与被告阿文、阿强、阿华、阿荣、阿章、阿非、阿奕等7人及案外人老吴到文笔路被告阿芬经营的娱乐场所娱乐。当晚2210时许,被告阿文送李先生回家;当晚2311时许,李先生换了一身衣服后又携带3瓶左右白酒回到该娱乐场所与大家喝酒聊天。

2011年9月8日凌晨,各被告离开时,李先生已昏睡在休闲吧大厅的沙发上,但各被告均未叫醒李先生。
当日凌晨2时许,服务员阿标打烊前发现死者仍睡在大厅沙发上不省人事,便致电李先生的朋友,得到不用理会让其继续在沙发上睡的回复后,便留下李先生锁门离开。
当日中午12时许,服务员阿标来到该娱乐场所时,发现李先生的异常后报警求助。
公安机关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载明,李先生被发现时已死亡,而李先生生前患有严重的冠心病,其系在饮酒过量的作用下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

李先生的家属后将娱乐场所经营者阿芬,以及阿文、阿强、阿华、阿荣、阿章、阿非、阿奕等7人告上法院索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娱乐场所的服务员在发现李先生处于醉酒状态睡在沙发上不省人事时虽然电话通知了李先生的朋友,但在对方答复不用理会让李先生继续在沙发上睡觉后,该服务员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而是锁门放任李先生继续留在店内过夜,导致李先生的病情未能被及时发现,违反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被告阿芬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导致他人损害,应由其承担雇主责任。
被告阿文、阿强等7人作为李先生的同伴,彼此有临时的照顾和注意义务,因此各被告对李先生的死亡后果具有过错,应对李先生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李先生对自己的死亡有重大过错,应担主责80%;8被告人共担责20%,8被告人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8名被告人分别各向李先生的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近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