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科大一教师承认交通违法却仍要告状?您来评评理
今日柳州|时间:2016-12-05 14:09 来源:柳州日报 评论:0 点击:3631
开车的人都知道,
不按导向车道行驶属于交通违法行为,
肯定是会受处罚的。
11月29日上午,城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广西科技大学教师覃永盛因不按导向车道行驶受到城中交警大队处罚的一起官司。
引人关注的是,
原告承认交通违法了却还要打官司,
这是怎么回事?
案件回顾
2015年6月15日12时11分,原告覃永盛驾驶桂BYE516小汽车,在东环大道与文兴路交叉路口利用直行车道向东环大道右转,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城中交警大队2016年7月29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书》,即认定为有“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予以100元罚款、记2分。
根据法庭上双方出示的证据,包括作为原告的覃永盛都承认,就事实来说是清楚的,他确定是有“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但他对处罚有异议,认为处罚较重。因为造成他违法是有原因的,右转车道有车子违法停车堵路,他是不得已拐上直行车道右转的。
原告认为违法属情有可原
原告一方面承认在路口确实存在“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又认为,交警处罚过重,应该实施从轻处罚。
原告陈述的理由为:由于道路的右边是柳东派出所,许多到派出所办事的群众违法将车辆停靠在慢车道上,有的车辆还压上了实线占用了右转车道,他是不得已才拐上直行道右转的。并认为,他不得已拐上直行道,是交警不作为,不能有效制止该路段大量和长期存在的违法停车堵路行为,使原告不能在约30米外的实线标线区前顺利进入右转车道,进入实线标线区后又不能违规压线或压线变道。否则,右转车道是近路,如果有近路可走、好走,正常人有谁愿意舍近求远?
原告认为交警没有正确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第五十三条: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情节轻微的,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被告认为违法就要受处罚
作为被告,城中交警方面并不认同原告的讲法,并提供证据认为当时有一辆黑色的小汽车能够顺利右转,证明右转车道未被占用。
被告在答辩时承认,案涉路段偶有部分车辆违法停放,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自答辩人大队接手该路段的管辖权后,一直积极管理,并对该路段的违停车辆进行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处理,并不存在原告所说的“不作为”。
退一步说,即使该路段存在其他车辆违法停放的情况,只要右转车道未被占用,并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驾驶员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被告认为,对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行为的发生,是由道路被不合理占用所造成的”,与事实不符,其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的理由不成立。
同时,被告认为,其处罚是有依据的,并认为处罚没有自由裁量的依据,不存在从轻处罚的理由。
前方堵路该怎样通行
至于原被告双方的陈述,都各有理由,最终结果,有待法院裁定。作为原告,覃永盛谈起为何要打这场官司时,他说是为了打一个“公益官司”,让大家明白怎么走路。
覃永盛认为,开车的人都会遇到这种情况,右转车道经常会遇到有人在路边停车而影响该道正常行驶的情况,还存在偶发性的前方车辆发生事故或者故障,从而影响后方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时,紧随其后的车辆应该怎么办才不至于违法?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对于原告的这种提问,被告方代理人、城中交警大队一位负责人回答是,如果前方堵路,后方车辆要依次排队等待通行。如果是前方有车辆发生事故,后方的车辆要按照交警的指示绕道安全通行。
可是,当被问到,如果前方有车辆发生事故,当交警尚未到达时,后方车辆怎么办?是否可以自行绕道安全通行,该负责人没有明确回答。
令人欣喜的是,目前在该争议路口,交警部门已将直行车道改为既可直行又可右转的了。(日报记者 罗秋振)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小编觉得双方好像都在理啊,
好难办!
见习编辑:相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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