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柳州实施新《环保法》后9人因污染环境领刑罚
今日柳州|时间:2016-12-11 11:59 来源:柳州晚报 评论:0 点击:3361

环保工作人员现场查处废铅酸蓄电池非法冶炼点
近日,鱼峰区人民法院对“1·6”非法处置废铅酸蓄电池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进行判决,9人因污染环境领刑罚。该案件成为我市实施新《环保法》以来,被判刑的首例环境污染案件,这将对环境违法行为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1月6日,市环保局与市公安局联合查处了一起重大非法处置废铅酸蓄电池环境违法案件。有人在柳工大道南端祥运停车场内、阳和工业新区社湾村4队非法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处置量高达34.79吨,已涉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经排查,朱某、卢某、武某、程某、梁某等6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15年3月开始在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在柳工大道南端祥运停车场内、阳和工业新区社湾村4队开设废旧电瓶回收点,对回收的废旧电瓶实施钻孔处理,并将废旧电瓶内的液体私自排放。2015年11月开始,朱某等6人又与霍某、黎某2人在柳江县穿山镇原康密劳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开设废旧电瓶处置点,通过对废旧电瓶进行拆改和熔炼提取铅锭进行销售获利。
经检测,柳工大道南端祥运停车场内、阳和工业新区社湾村4队非法处置点的总镉排放浓度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6倍和8倍,在柳江县穿山镇原康密劳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处置的危险废物达100多吨,远超法律规定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标准。
日前,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对“1·6”非法处置废铅酸蓄电池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进行了判决:朱某、卢某、武某、施某、程某5人犯污染环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2年,分别处罚金4万元;梁某、霍某、黎某3人犯污染环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分别处罚金2万元;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处罚金6000元。
我市一企业负责人表示,“如今,新《环保法》实施后,对我们企业的要求提高了,搞不好要去蹲大牢的。这是一种压力,同时也是鞭策我们把环保工作做得更好的动力。”(通讯员 韦双双 记者 孔德芳)
责任编辑:覃连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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