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还享有独生子女费吗?答案在这里
今日柳州|时间:2016-12-29 15:40 来源:柳州新闻网 评论:0 点击:3406
近日,
很多市民关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
之前的计划生育家庭还享有独生子女费吗?
小编帮您打探到了相关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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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今天下午召开的市委常委会透露,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前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继续实行原有的各项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
会上,审议并原则通过的《柳州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指出,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后的政策清理和衔接工作。
《方案》明确,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前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实行原有的各项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夫妻的产假、护理假等制度。
在2016年1月1日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落实了放环措施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依法生育二个女孩并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统招录取入学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2014年3月1日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放弃生育二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方已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女方年满50周岁时一次性发放奖金3000元。
2016年1月1日前生育一个小孩,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子女未满18周岁的,经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核定后,每年给予1000元补助金,至子女年满18周岁。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补助金停止发放。
2016年1月1日零时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政策。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又生育的,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此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不予收回。
2016年1月1日零时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夫妻,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相关政策享受扶助待遇。(记者 李华 陈跃文)
见习编辑:相远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