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30多万元 广西中渡监狱原副监狱长廖胜金获刑
今日柳州|时间:2017-01-02 21:02 来源:平安柳州 评论:0 点击:6544

近日,广西鹿寨县人民法院对曾担任广西中渡监狱原副监狱长、广西女子监狱原调研员廖胜金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廖胜金犯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及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亲属代退缴的赃款共计人民币31.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廖胜金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廖胜金在分别担任广西中渡监狱副监狱长、广西华盛集团兴渡工艺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西女子监狱调研员期间,受服刑人员黎某家属的请托,接受请托人宴请和送给的烟酒礼品、财物31.5万元,从而徇私舞弊,未严格履职,帮助黎某违规多计分,并违背事实和规定审批给黎某记功一次,使黎某获违规呈报并获得法院裁定减刑;还有意放纵罪犯,帮助本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黎某违规获得广西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此外,被告人还接受与广西华盛集团兴渡工艺有限责任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红旗马针织机械经营部业务员徐某贿赂的1万元。
鹿寨法院认为,被告人廖胜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在经济往来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好处费、感谢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廖胜金身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司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违法报请减刑、暂予监外执行,致使罪犯获得减刑、暂予监外执行,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案发后,其主动到办案机关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廖胜金家属已基本上代其退出全部赃款,应视为其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提出犯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已过追诉时效,鹿寨法院认为被告人在追诉期限内于2011年又实施了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其追诉期限应当从2011年起计算并未过追诉期限,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支持。(通讯员 马本现 刘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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