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某中学发生校园暴力事件 纪律委员殴打并逼迫同学喝烟头水!
今日柳州|时间:2017-03-11 19:00 来源:柳州晚报 评论:0 点击:7191
今天,小编要来和大家说一说一起发生在我市某中学的校园暴力事件!
阿明跟小敏是我市某中学同班同学。2016年4月的一晚,作为班里的纪律委员,小敏跟老师在宿舍例行检查时,发现阿明和其他同学在宿舍吸烟。
老师批评教育离开后,小敏又独自将阿明及所在宿舍的同学召集到楼下,使用暴力手段逼迫阿明与舍友交出剩余的香烟,并强行要求阿明等人吸食完所有的香烟,并当面喝下浸过烟头的水以示惩罚。
整个过程致使阿明受伤住院,住院期间共花费医药费2000多元。
事后,阿明的父母向小敏、小敏的监护人以及校方索要赔偿金。在与各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阿明将小敏、小敏的监护人及其就读的学校一起诉至柳南区人民法院,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其医疗、学杂、精神损害等各项损失5万余元。
肇事方称:在履行校内职务行为应学校赔偿
柳南区法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12月对案件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法院综合全案证据,确认了阿明遭受小敏暴力欺凌事件的过程,以及受伤住院花费的相关事实。
庭审中,作为被告的小敏及其监护人认为,作为班里的纪律委员协助老师管理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学生是在履行纪律委员职务行为,因此按照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相关规定,应由校方承担责任。
校方称:不是侵权行为主体无需赔偿
庭上,校方向法庭递交了该校学生作息时间表及相关值日工作制度,并根据当地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证实小敏在对阿明等人实施暴力时,并未有老师在场且授意。
对此,校方认为,自己不是事实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应当承担责任。所以阿明所主张的各项损失,校方也不该承担赔偿。
法院判决:肇事方、校方均存在过错应担责
肇事方和校方都认为自己不该承担这笔赔偿,那么阿明所受的伤害究竟该由谁来承担呢?
柳南区法院经审认为,小敏对阿明实施了肢体上的殴打,并逼迫其抽烟及喝烟头泡过的水等羞辱的行为,情节恶劣。小敏虽是班级纪律委员,但是协助老师管理班级纪律应该通过合法、合规、合情的方式,而不能通过暴力的途径对他人的身体及精神上进行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侵权责任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法院认定小敏及其监护人应承担小敏实施的校园欺凌行为中大部分的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虽原告阿明在校园内抽烟,违反了中学生应当遵守的准则,但并不能成为其被殴打致伤的理由。阿明在殴打事件中,并不存在具有因果关系上的过错。而学校作为管理方在此次校园欺凌行为中未尽到必要的教育、管理职责,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柳南区法院综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酌定小敏的监护人对阿明承担70%的赔偿责任,校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小敏及其监护人向阿明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余元;判决校方赔偿前述费用共计4000余元。
法官提醒:
目前,国家对发生在校园内的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十分重视。根据相关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内容,强调要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依法处理。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将依法履职配合开展相关工作,遏制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记者 李澜 通讯员 冼旎文)
面对校园霸凌,
谁都不是旁观者!
防范与遏制校园欺凌更是全社会的责任,
我们要对校园“霸凌”大声说:不!
责任编辑:覃连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