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江县洛满镇人民政府在不知道“三项会战”每个工程具体计划投资50万元的情况下,将板劳屯和板榄屯2个工程项目发包给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五鸿公司”)承建,付款方为柳江县住建局,2个工程项目计划投资70万元,工程竣工前后住建局分两次已将70万元工程款拨付完毕。
被告人韦志柳知道剩余30万元不需拨付给五鸿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虚构请款报告,加盖二建公司公章,以二建公司的名义向柳江县住建局请款30万元,致使柳江县住建局将30万元于2014年10月14日转至二建公司,韦志柳将该30万元用于抵扣其个人向二建公司的借款。
挂靠建筑公司,截留91万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