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韦某诉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覃某为多分财产,虚构夫妻共同债务,出具借款金额合计9万元的借条两张,并指使其亲属向法庭作虚假证言,其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覃某作出上述处罚决定。两证人因第一时间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意,法院对她们进行了训诫。
按照民诉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法律规定对个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