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心!8个子女不愿赡养父亲,柳江一老人只好这么做!

今日柳州|时间:2017-07-17 19:00 来源:柳州晚报 评论:0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

百善孝为先

儿女孝敬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然而有的老人却没能享受到

这安度晚年的幸福

家住柳州市柳江区的

李阿公今年已经九十高龄

本应安度晚年的他却因

部分子女没有履行赡养义务

无奈之下将子女起诉至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李阿公和老伴养育有8个子女,且他们均已成家立业。老伴去世后,李阿公自己生活,然而因年事已高,体弱多病。面对窘迫的生活,李阿公在2013年将8个子女起诉至柳江法院,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阿公年老,没有经济来源,没有劳动能力,8名子女没有完全尽到赡养义务,致使李阿公晚年生活得不到保障,判令8个子女自2013年11月起,每人每月支付150元的赡养费给李阿公。


网络配图


判决生效后,李阿公的8个子女按月给付赡养费,但是,自2015年4月起,李老伯的女儿李秀和儿子李宏就不再支付赡养费。李阿公催促过几次,但都被拒绝。李秀和李宏两人在近两年的时间里没有向李阿公支付任何赡养费用。


今年3月13日,李阿公再次来到柳江区法院,就李秀和李宏拒不支付赡养费一事申请强制执行。7月15日,执行法官利用周末时间再次找到两人,阐明利害关系,告知两人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却拒不履行,法院将对两人执行司法拘留。一听到可能要被司法拘留,两人的态度立刻转变,表示愿意支付父亲的赡养费。随后,两人当场共计给付6900元赡养费给李阿公。至此,时隔两年,李阿公再次拿到了两个子女给付的赡养费。



下面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遇到这样的“不孝子女”本就处于弱势的“老人”该如何维权?


拒绝赡养老人的五大误区

误区之一:出嫁的女儿不赡养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误区之二:父(母)再婚不赡养《婚姻法》新增加的一条,即第30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误区之三:“分家”财产不公不赡养若认为分家不公,可通过独立的诉讼来解决;但不论分家公与不公,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误区之四:不照料晚辈不赡养以老人不照料晚辈为由,对抗自己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这于法于理都说不通。

误区之五:不继承遗产不赡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有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当然,面对一些忤逆不孝的子女,

老年人也应该及时拿起法律武器,

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们都说这世界上最大的遗憾是:子欲养而亲不待父母赋予我们生命 呵护我们成长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善待父母、善待疼爱我们一辈子的人吧!!


责任编辑:六六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