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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更新购置定编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全面恢复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定编审批,并对恢复公务用车购置定编审批后的有关事项作出了规范。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区从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审批,现我区各级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已经完成,故全面恢复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定编审批。
《通知》要求,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编恢复常态化管理,公务用车购置必须控制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严禁超编制配备车辆;各级在更新购置公务车辆时,严格按照公务用车配备标准规定的价格及排汽量标准进行配备,不得超标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