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 未满八岁儿童不能单独在家
今日柳州|时间:2017-08-12 17:59 来源:广西日报 评论:1 点击:5576
暑期是孩子出现安全事故和意外伤害的多发期,究其原因,大多由于看护者一时疏忽或者安全防护意识不够等造成。9月3日之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这次修订,拟明确强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监护、抚养、教育的首要责任。对校园欺凌、午托等社会关注的问题,修订草案也有关注。
安全问题:未满八周岁不能独处
近年来,未成年人游泳溺水、坠楼、乘扶梯、乘车、独居独处等造成伤亡的意外事件时有发生。为预防和减少未成人遭受意外伤害,这次修订拟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加强监护人的注意义务。
例如修订草案规定,禁止未满八周岁未成年人独处;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车应当使用安全座椅、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乘坐副驾驶座位;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游泳、乘坐游乐设施、客运索道、自动扶梯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应当有成年人陪同。
还拟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独居或者生活无着的,要实行强制报告制度,由政府进行帮扶和安置。
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也应每月联系
根据统计数据,我国约有6000多万名留守儿童,现实中,有的父母外出务工后对留守的未成年子女不管不问,教育关怀缺位。不少留守儿童由于缺乏家长管教,早早辍学沦为闲逛的“社会青年”。
广西是农村劳务输出的主要省区,为给留守未成年人提供针对性保护,这次修订对留守儿童的父母提出具体要求,提醒他们及时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并尽监护职责。
修订草案规定,父母应当在外出前将务工地点、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告知留守未成年人就读学校、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经常保持联系。
父母外出后,应当与留守未成年子女每个月至少联系一次,及时了解其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状况,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校园欺凌:学校要公布救助电话
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校园欺凌、暴力等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为遏制校园欺凌问题,这次修订拟明确建立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
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制定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和负责人。
学校应当及时发现、调查和处置校园欺凌事件,涉嫌违法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查处。教育部门则要加强对学校开展校园欺凌治理的指导和检查。
午托培训:由自治区政府制定办法
如何对未成年人的托管机构、培训机构加强监管,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鉴于广西各地市的管理情形各异,托管机构、培训机构的成立、发展情况不一,修订草案只明确了教育、公安、工商、食药监等相关部门对托管机构的监督职责,同时授权自治区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未成年人上网问题:不宜信息须提前提示
中小学生接触网络上的涉黄等不良信息由来已久。统计数据表明,未成年人主要是被动接触网络淫秽色情信息和网络暴力信息:浏览网页时自动跳出的占50%以上,通过搜索引擎主动搜索相关网站的仅占5%。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较大,甚至容易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修订草案规定,网络经营者要采取措施,以显著方式进行浏览前提示,禁止在网络或者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上恶意披露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同时规定,网络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浏览前提示的,由网信等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最高可罚2000元
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共同组织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有20%以上的初中生尝试过吸烟,其中有相当比例的人已表现出今后吸烟的倾向。未成年人饮酒的情况同样不乐观,中学生酗酒闹事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
目前,国家相关法规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没有明确怎么处罚、由谁来处罚。修订草案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工商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见习编辑: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