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个人信息切勿随意透露,不法分子大量骗领信用卡并出售获利

今日柳州|时间:2017-08-24 18:17 来源:本站原创 评论:0


网络图片


为偿还借款误入歧途,私自使用他人身份证明办理信用卡,一个月内骗领到2758张银行储蓄卡。8月17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覃某某和黄某某。


现年31岁的覃某某负债累累,在某次喝茶聊天中从卢某某口中了解到可以通过办理大量储蓄卡出售的方式获利,当即打起了歪念头。2017年3月初至4月12日期间,犯罪嫌疑人覃某某、黄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卢某某经预谋,以需要为员工发工资为由,以单位的名义向柳州某银行提供通过不法渠道获得的3000多张私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银行卡,由于部分身份证复印件存在重复利用和虚假信息,最终犯罪嫌疑人骗领到2758张银行卡,后将银行卡贩卖获利近二十万元。不久后东窗事发,覃某某等人因为迟迟未兑现与银行的业务承诺,银行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刑拘了犯罪嫌疑人覃某某和黄某某。



到这里可能有很多人会问多办几张银行卡也是犯罪?根据201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三十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此案中覃某某和黄某某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申领2758张信用卡,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行为既破坏了国家对信用卡市场的管控,也增加了金融机构的信用卡管理风险。随着经济发展,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正呈现日益高发态势。从目前的发案情况来看,此类案件以冒用他人身份证骗领信用卡为主要犯罪手段,且多为有组织、有分工的团伙犯罪行为。而在这类看似简单的犯罪行为中,还延伸出了上、下游犯罪——上游对应着盗窃、骗取或者买卖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下游则为洗钱、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大开方便之门,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在此,检察官提醒,切实保管好身份证、银行卡、会员卡等证件及复印件,不轻易向他人透漏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慎防泄漏,提高防范意识。同时,金融机构应加强审查,规范发卡,以降低风险。


来源:见习记者 付华周 通讯员 韦江彦京



见习编辑:陈静

相关阅读: 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