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新佐健身馆老板被判刑1年3个月

今日柳州|时间:2017-09-14 14:00 来源:本站原创 评论:0

9月14日上午,记者从柳北区人民法院获悉,柳州市新佐健身馆(以下简称“新佐健身馆”)老板李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该院判处1年3个月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罚金(5月17日晚报6版《健身馆老板欠薪24万元跑路》报道过此案庭审情况)。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今年33岁,湖南安化人,系柳州佐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佑公司”)法定代表人、新佐健身馆负责人。2014年11月21日,李某出资100万元成立了新佐健身馆,经济性质为个体工商户,主营范围为健身服务。同年11月26日,他又注资200万元,成立了佐佑公司。



2015年4月,被告人李某以佐佑公司的名义招聘了邹某、韩某、李某等人,之后将他们安排到新佐健身馆从事前台、财务、教练以及保洁等工作。然而,自当年12月开始,该健身馆便因经营不善拖欠员工工资。一直到2016年3月,新佐健身馆累计共拖欠邹某等30名员工工资245971元,每名员工被拖欠的工资在1900元至42290元不等。邹某等人被欠薪后,向柳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了投诉。


然而,当柳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责令该健身馆在指定期限内支付邹某等员工被拖欠的工资后,李某仍不支付,并拒接该局办案人员的电话,也不回短信。随后该局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6年10月23日,李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该案于今年5月15日在柳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并表示无论判决结果如何,自己一定会将欠薪还完。



最终,法院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1年3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法院还判令被告人向邹某等30名员工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没有提出上诉。


此外,记者还从柳北区法院了解到,除上述刑事案件外,自2016年7月27日以来,该院共受理关于健身会员诉佐佑公司及李某服务合同纠纷案件64件,目前已全部审结并生效,案件总标的额有156942元。(见习记者 付华周 通讯员 兰钰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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