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捡到千万元加油卡据为己有,却不知自己已经违法啦

今日柳州|时间:2017-10-07 20:18 来源:本站原创 评论:1

“喂!110吗?我们加油站员工弄丢了一张价值3900万元的油卡,请求民警到场帮助!”10月6日,柳北巡警大队接到某加油站工作人员报警称,在柳北区白沙路某加油站里丢失一张油卡,该卡是加油站的主卡,卡里现还有余额3900万元!



民警接报后火速赶到达现场,经了解,报警人方某是该加油站的站长,她称一名员工在工作加油时,加完油忘记拔取油卡,待其发现时回头寻找,加油卡已不翼而飞。随后其立即将该情况反应给方某,她便连同该员工一起查看加油站监控。监控显示,当晚7时许,一名驾驶灰色大众(桂BF****)的女司机来加油站加油时,将油站里原本插在加油卡口里的油卡取出后,用自己的油卡加了两百元的油,随后拿着油站的油卡与自己的油卡悄然离开了。可过了10分钟左右,该名女司机又回到加油站,用油站的油卡又给自己的车加了88元的油,后又把卡取走了。因为卡金额巨大,又无需密码便可加油,方某立即报警求助。



加油站监控视频截图


了解详细情况后,出警民警当即请示大队领导,大队领导指示民警迅速带报警人到解放所备案,同时将具体警情反馈给当班便衣中队民警,胜利便衣中队民警立即通过视侦技术手段查找(桂BF****)该车主行车轨迹及车主信息。


出警民警带方某及该员工到辖区派出所备案时,便衣中队民警反馈出警民警:车主姓王,是名男子,民警立即电话联系车主。起初,民警打通他电话,询问其是否有一辆灰色轿车,在加油站加油时捡到加油卡,王某称自己的车是红色的,几年前已经转让了那个车牌,现在那个车牌已不属于自己。


民警进行调查


民警随后又通过公安交管系统进一步查询,发现现在该车牌名下车主户籍信息里的照片与加油站监及控画面进行比对,发现是同一人。这回车主姓彭,是名女性。民警再次拨打电话联系,问彭某是否到加油站加了油,她说是,但当民警问其是否捡到油卡时,彭某声称不记得了民警随即说:那在十分钟后,你返回加油站加油时用的加油卡是怎么来的。彭某犹豫了半天,最终说自己好像是捡到了油卡,但不知道放哪了。民警当即严肃批评教育了彭某,称其做法属于不当得利,如果马上归还,情节不严重可以不追究其责任。民警要求其迅速将捡到的油卡带到派出所,并接受派出所的进一步调查处理。


半小时后,彭某赶到派出所,经民警批评教育,其认识到问题严重性。民警告诉他,捡到加油卡属于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17条:公民、法人侵占了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财产,应当返还或者折价赔偿。损坏了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财产,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侵害人应当赔偿。


最后,鉴于彭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及时归还油卡,并补交了88元油钱,加油站工作人员及民警均不与追究。站长方某及员工均对巡警及所里的民警表示感谢!(通讯员 陈曦)



见习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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