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北环卫工人凌晨上班无辜被打,为拿赔偿奔走两年

今日柳州|时间:2017-11-26 20:00 来源:柳州晚报 评论:0

23日,记者从柳北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成功审结一起精神疾病患者打人纠纷案,并帮助无辜被打的环卫工人获得2.6万余元赔偿款。为了拿到这笔赔偿,48岁的当事人莫女士奔走了两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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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还得从两年前说起。2015年4月的一天凌晨5时许,环卫工人莫女士正在柳北区某路口打扫卫生时,突然被一名路过的年轻男子打了一拳。这一拳打在了莫女士的右眼上。伴着一声惨叫,她重重地摔倒在地上。


经医院检查诊断,莫女士有右颞部头皮血肿、右颞部头皮挫伤、右眼视网膜震荡以及双眼屈光不正等症状。


莫女士原本以为只是简单的挫伤,可没想到却越来越难受,还伴随有头痛等症状。为此,她不得不住院治疗,直到当年8月份才出院。在这期间,莫女士住院治疗的各种费用达22248.76元。这些钱都是她所在的单位垫付的。莫女士只好找打人者赔偿这些费用。那么无端打人的男子到底是什么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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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事发地辖区派出所查实,打人者名叫阿强(化名),当时32岁,是精神疾病患者。派出所还给莫女士开了一份证明。莫女士拿到证明后只好去找阿强的父亲索要赔偿。不过,阿强父亲一看医疗费有2万多元,并不乐意给钱。在他看来,阿强只是打了莫女士一拳而已,并且当天去医院检查开药时阿强也在现场,费用才100多元,怎么这一治疗就花了2万多元呢?


同时,阿强也说,莫女士的右眼视网膜震荡根本就不是他打伤的,当天做CT检查时并未显示有这个伤,而且医院的医疗费用单子里竟然还有肝病的治疗费用,“这明明跟打人没有任何关系,怎么能叫我赔偿呢?”此外,对于派出所出具的阿强是精神疾病患者还经常打人的证明,阿强父子也不认同。阿强父亲认为,虽然阿强曾经患有精神疾病,但经过吃药治疗,病情早就稳定了。


见阿强父子并不愿意赔偿,莫女士只好将阿强起诉到柳北区法院。在起诉要求赔偿的同时,她还向法院申请认定阿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阿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阿强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病情未完全缓解,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具有限制行为能力。


柳北区法院经审理认定,阿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是,莫女士又将3860元鉴定费用列为赔偿要求,并将阿强父亲追加为被告,其作为监护人应该承担阿强财产不足以赔偿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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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先后两次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庭上,被告阿强父子依旧不承认莫女士的眼病和肝病是阿强造成的。对此,原告莫女士方面表示,医院的病历显示她的肝病是药物性肝炎,是在用药治疗过程引发的,这跟阿强打人是有关联性的。至于她眼部周围的伤痕,当天的病例也有提及。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该案主办法官主动联系医院进行调查。医院回函显示,莫女士住院期间所支付的费用全部与她当天受伤具有关联性。最终,法院根据这份关键证据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阿强向莫女士赔偿医疗费、鉴定费及检查费26108.76元,阿强赔偿不足部分由阿强父亲承担。

近日,阿强父亲收到判决书后,将这笔赔偿款带到法院,并在办案法官的主持下,当面交到了莫女士手中。(记者 付华周 通讯员 韦林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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