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阿月、阿华、阿文是三姐妹,阿强、阿雄、阿铁是三兄弟,他们的父母分别在1999年和2004年去世,遗留下一栋位于柳北区的3层楼房。父母去世后,这栋楼分别被阿强、阿雄、阿铁三兄弟占有居住。对此,阿月、阿华、阿文认为这是父母的遗产,尽管楼上两层是三位兄弟自己加建的,但位于第一层的161平方米房产应当由兄弟姐妹6人平均划分继承。
第一次对簿公堂
由于多次协商未果,阿月、阿华、阿文三姐妹将阿强、阿雄、阿铁三兄弟起诉到柳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对涉案房产进行依法分割。2012年5月,柳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上,阿强等三名被告辩称,这房子属于集体土地,阿月等三名原告都是非农业人口,不能享受房产。
同时,三名被告还认为这房子是当初的老房子拆迁后对家里三个男孩的补偿,并在父母的组织下,分家析产到三兄弟手里,办理房产证时三姐妹已经出嫁,不属于农村房屋征用后的安置对象,因此房产与三名原告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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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这栋楼第一层161平方米的房产原系双方父母的共同财产,父母去世后,原、被告都属于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因此,原告三姐妹要求分割第一层房产,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因此,该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第一层161平方米的房产由阿月、阿强等六兄弟姐妹各占六分之一份额。
第二次对簿公堂
接到判决书后,阿强等三兄弟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10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