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年施行 亮点解读看这里!

今日柳州|时间:2017-12-25 18:59 来源:广西日报 评论:0

今日(12月25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修订的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消保条例)进行解读,该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区消保护条例自2007年颁布实施,至今已有十年时间。为适应当下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的变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消保条例,针对出现问题较多的预付款消费、三包商品退货更换维修等消费环节,洗染服务、食品生产经营、家用汽车产品等消费热点行业、领域,进一步细化经营者的义务,明确纠纷处理方式,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修订后的条例与之前相比有了许多新的规定,比如针对当前存在较多争议的预付款消费,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法人经营者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针对日益增多的汽车消费纠纷、装修消费纠纷以及餐饮行业的消费纠纷等,条例作出了更加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定,比如规定装修防漏保修期限为五年;餐饮价格要明示,下单之前要确认;家用二手汽车真实情况要告知,规定期限要包修等。


修订后的消保条例还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争议投诉处理程序和期限。条例规定,有关行政部门无故拖延或者拒不答复的,消费者可以向其上级部门反映,要求答复;针对消费者的投诉久拖不决的情况,条例明确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期限为七个工作日,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检测、鉴定时间不计算在内;经争议双方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



条例亮点解读:


一、预付卡消费常常会引起消费维权问题,请问条例对预付卡消费做了哪些新规定?


答:预付款消费作为当前广西乃至全国消费争议较多的一种消费方式,是消费维权领域的一个热点难点。目前常使用预付款消费方式的行业主要是美容、健身、洗车、游泳、洗染、果蔬销售等行业,消费者买卡充值上千甚至上万进商家户头后,出现商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下降、退卡退款难、商家关门走人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预付款消费维权难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收款发票,没有书面合同,没有明确责任,随便搬迁跑路。


为预防和减少纠纷,新条例针对如下六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新开张经营的经营者可否马上发放预付消费卡?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


二是经营者发放预付消费卡是否需要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条例要求经营者与消费者要订立书面合同,具体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功能、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解除合同、退款方式等事项。


三是经营者提供的单张预付卡的金额怎样合理封顶?条例规定法人经营者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预付卡金额超过上述法定最高限额的,条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


四是预付款使用期限届满钱没用完怎么办?条例规定双方约定的预付款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使用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五是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怎么办?条例规定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义务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


六是经营者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如何处理?条例要求经营者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消费者,消费者选择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在三日内按照约定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还余款。此外针对经营者发行超过规定限额预付凭证、未履行退款义务、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条例还规定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汽车已大量走入人们家庭,条例对汽车和二手车市场做了哪些有利于消费者的新规定?


答:修订后的消保条例关于家用汽车产品整车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相较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更宽松,更倾向于消费者。一是自销售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六十日内且行驶里程未超过三千公里可以整车更换或者退货的情形相较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增加了安全装置失效、车辆自燃、发动机或者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按照国家部委的汽车三包规定,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只能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而不是整车更换或者退货。二是自销售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两年内且行驶里程未超过五万公里可以整车更换或者退货的情形,《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条件是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修订后的消保条例不要求“同一”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规定的整车更换或者退货情形为:出现因质量问题,发动机整体或者其主要零件分别或者合计更换两次后、变速器整体或者其主要零件分别或者合计更换两次后、发动机和变速器整体合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车桥、车身的主要零件因质量问题,分别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家用汽车产品进入广大普通消费者家庭后,家用二手汽车交易也随之兴起。家用二手汽车交易日渐庞大,消费争议频发,家用二手汽车经营者出现隐瞒真实情况欺骗消费者等不诚信行为。针对大部分家用二手汽车销售都不签订书面合同,发生纠纷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约定不明确,处理难度大,消费者维权困难等情况。条例第四十四条要求家用二手汽车销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家用二手汽车经营者对二手汽车全面核查、检测义务,并将核查、检测情况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六十日内且行驶里程未超过三千公里,二手汽车发生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包修责任,使二手汽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三、修订后消保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们想知道,下一步自治区工商部门将采取什么措施推进条例贯彻落实?


答:下一步我们将主要做好以下几点:


1、以各种有效形式进行广泛深入宣传,使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促使广大消费者知晓自己的消费权益,不断提高维权能力;也促使广大经营者知晓自己的责任义务,诚实守信经营,履行好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2、将组织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集中培训学习,领会新条例精神,不折不扣履行好新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执行好各项规定,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将在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配合人大推动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促使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消费者组织依照新条例切实履行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职责,使条例的条款真正落到实处,条例的精神永远护佑着广大消费者。



四、近年来,媒体上曝光的青岛“天价虾”、哈尔滨“天价鱼”等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这次修订,在保障消费者对商品价格知情权方面,条例有没有作出什么新规定?


答:一是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附带性可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单独收费未征得消费者事先同意的,消费者可以拒付相关费用;消费者已支付相关费用的,经营者应当退还。


二是条例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将包装物、捆绑物、容器等其他非商品本身的物品计入商品净含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对商品计量复核的要求。


三是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以清晰明确的方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的单价、数量和规格。对消费者选定的商品以及价款应当预先经消费者确认;未经消费者确认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处理。


五、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现象非常普遍。比如有些旅馆房屋年久失修、楼梯老化腐朽,有些商场、饭店电源外露极易触电等,存在很多安全隐患。请问新《条例》在保障消费者安全权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条例在这方面总的要求是: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和场所,其经营场地、设施、设备、店堂装饰、商品陈列、网络环境等,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具体要求:


一是设置显著警示标志,说明或者标明使用方法和防止发生危险的注意事项,采取防护措施。


二是在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时,经营者应当及时给予必要的救助。


三是针对高风险娱乐项目的经营者作出特别规定,即应当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并制定应急预案。


四是因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不完善或者经营者疏于防范,致使消费者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即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消费者本人的、其他消费者的或者经营者自身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经营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点,也是不久前发生的“云南三十万手镯”事件留给我们的立法启示。




六、条例关于有关政府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上有哪些新规定?


答:条例增设了“国家保护”一章。第四十七条规定自治区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地方标准时,应当听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其他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并对出席座谈会、听证会的消费者代表人数作了明确要求。第四十八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针对消费者投诉集中的商品和服务进行重点抽查检验。


修订消保条例注重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引导作用。条例中现有十条涉及到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规定。其中,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依法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按照章程和工作需要设立专门机构开展工作,配备与其履行法定职责相适应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予以支持,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五十一条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益性职责,如规定针对存在严重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务主动约谈经营者并提出整改建议,发布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并向社会披露消费者投诉情况、发布消费警示,引导、协调行业组织和经营者就商品售后服务或者经营性服务作出自律性规范等等。第五十二条、五十四条、五十七条、六十五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处理消费者投诉、调解消费者权益争议、开展公益诉讼、禁止性规定和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于2013年出台《关于建立消费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机制的意见》,2015年出台《关于开展消费纠纷诉调对接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调对接联动机制作了有益的探索。修订后的消保条例将这一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增加进来,第五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建立消费纠纷联合调解机制。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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