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新政的变化,主要是将预付款消费、购车购房、个人信息保护等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纳入调整范围,相关规定和条款更加细化。自治区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提示,随着消保条例的日趋完善,消费者在消费中遇到纠纷,不必再委屈、气短,可以理直气壮去投诉。
随意泄露顾客信息,当心被处罚
个人信息范围包括:消费者姓名、肖像、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职业、学历、居住地址、账号、密码、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家庭状况、指纹、血型、病史、健康状况、消费状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新条例要求,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要明示其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应当建立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通知消费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
发售预付费消费卡,须订立书面合同
当前,造成预付款消费维权难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收款发票,没有服务合同,没有明确责任,商家就随便跑路玩失踪。
为此,广西消保新条例对预付款消费进行细化规定,从严约束商家的任性行为:
——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发售预付费消费卡。就是说,新开张的经营者是不能马上发售预付消费卡的。
——预付款消费经营者要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责任与义务。预付款消费不得设定有效期限,除非双方协商约定。
——预付卡充多少,商家说了不算,条例说了算。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元。但消费者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指令支付的除外。
——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义务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
——经营者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消费者,消费者选择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在3日内按照约定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还余款。
购房遇到11种情形,可退房
新条例对商品房销售合同规定得更具体,更给力。有以下11种情形,可退房。
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或者销售的;将被依法查封、限制转移的商品房销售给消费者的。
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故意隐瞒商品房已经被抵押、销售或者属于征收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的。
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的;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房屋结构、户型、层高、朝向、楼层、配套设施、装修标准的。
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严重不符的;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交付的。
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导致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
自治区工商局提醒,房屋是大宗商品,消费者购买时一定要尽到审慎义务,才能更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合同签订要慎重,消费者有权就合同条款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并确认合同条款项。对于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应仔细斟酌看清,对于模糊部分的合同条款,可要求开发商进行详细解释说明,避免因信息不对等而丧失与开发商协商的机会;对于存有“霸王条款”的格式合同,消费者可以拒绝签订或者另行备注约定;涉及特别重要承诺的,不能轻信销售人员的宣传或者口头承诺,必须书面确认。 (来源: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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