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减少分手“损失”敲诈勒索“情人” 一审获刑11个月

今日柳州|时间:2018-01-23 19:04 来源:本站原创 评论:0

男子为了减少分手后的经济“损失”,竟以曝光自己与“情人”的婚外情为由,先后两次敲诈其“情人”阿云(化名)索要钱财。23日上午,鱼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敲诈勒索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出庭受审,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女子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后被敲诈勒索


据了解,被告人陈某今年46岁,只有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16年4月份左右,他通过QQ认识了已婚的被害人阿云,并在网络聊天过程中互生好感。当年10月,两人见面并发生了性关系。


然而没过多久,便有一名自称“郭某”的男子添加阿云的QQ,“郭某”以知道阿云与陈某发生过性关系相要挟,找阿云要钱。阿云担心婚外情被曝光,无奈之下只好按“郭某”的要求转了1万元过去。那么这个“郭某”又是谁呢?他是如何知道阿云与陈某之间的婚外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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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告诉阿云说“郭某”是他相交30年的朋友。不过当阿云向“郭某”转账时,却发现对方的账户名是陈某。因此,阿云怀疑这个所谓的“郭某”是陈某冒充的。事实证明,“郭某”确实是陈某冒充的。


不过事情并没有完,后来陈某又声称自己给了“郭某”7万元,要阿云承担4万元。为了要到钱,陈某还威胁阿云说要将他们二人的关系告诉阿云的家人。无奈之下,阿云只好又转账了1万元给陈某。尽管如此,陈某仍不罢休,还想继续威胁阿云索要剩下的3万元。


最终,忍无可忍的阿云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7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在广州东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此时,他正打算到广东打工。归案后,陈某供认了其以曝光与被害人阿云的婚外情为威胁,向阿云索要钱财的违法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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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分手“损失”男子敲诈“情人”


据被告人陈某交代,他在2016年11月和2017年2月分两次各敲诈了阿云1万元。第一次敲诈阿云时他在湖北,当时身上没钱,于是就通过QQ找阿云要1万元。起初阿云并不愿意转钱,他便以曝光阿云与自己的婚外情相要挟,逼迫阿云就范。几天后,阿云转了钱过去。


陈某表示,后来阿云告诉他,他们之间的关系已经被阿云的丈夫发现了,要分手。这时,他想到两人“处朋友”期间自己花了不少钱,于是便想找阿云要钱,减少自己的损失。为此,他还编造出自己给了“郭某”7万元的谎言,要阿云一起“分担”。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向被害人阿云退赔了其敲诈勒索所得的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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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称对不起被害人


庭审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量刑方面,公诉机关建议对陈某判处1年半以上,2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面对指控,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悔罪,称对不起被害人阿云。他表示,自己家中有80多岁的老母亲需要照顾,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理,给自己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他还承诺出狱后一定好好悔改,不再犯错。


同时,被告人陈某的辩护律师也提出,陈某的认罪态度好,已退赔2万元给被害人并得到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此外,该辩护律师还提出被害人阿云也有一定的过错和责任,希望法院能够在8个月以下对陈某量刑。


法院在综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处其11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法院采纳了陈某辩护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但并未认定被害人阿云在此案中有过错。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记者 付华周


责任编辑:吴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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