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个“高管”特别爱上QQ,而且专门找公司财务聊天

今日柳州|时间:2018-01-25 19:40 来源:本站原创 评论:0

3名宾阳籍男子为“赚钱”,在柳州租房冒充他人好友或公司高管实施QQ诈骗。此外,他们的另外1个老乡还不惜借高利贷“入伙”,并帮忙转移诈骗所得的赃款。25日上午,该案在鱼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周某等4名涉案人员出庭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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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据了解,周某等被告人的诈骗犯罪分为未遂部分和既遂部分。关于诈骗未遂部分,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至2017年6月20日期间,被告人周某、周某朗在鱼峰区古亭大道社湾村某出租房内通过网上购买的QQ邮箱,向他人发送诈骗信息6000条以上。


此外,公诉机关还指控周某等被告人成功实施了3起诈骗。其中,2017年1月4日,被告人周某将自己持有的银行卡借给周某某(另案处理)实施诈骗,后周某某通过冒充被害人刘先生的QQ好友,以购买机票为由骗取刘先生1.8万元。


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周某和周某朗在鱼峰区古亭大道春苑路某出租房内,冒充某公司高管获得该公司财务人员王女士的信任,后以向顾客汇保证金及合同款为由,骗取王女士转款2.3万元。同年6月1日,周某、周某朗、周某明3人又在出租屋内重施故技,冒充陕西省神木县某工程机械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向顾客汇保证金及合同款为由,骗取该公司财务人员任女士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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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等4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同时,公诉机关还指控,2017年6月1日,被告人周某宾在明知是周某等人实施诈骗所得的赃款后,仍帮助周某转移3.8万元,并收取500元好处费。


公诉机关表示,被告人周某、周某朗、周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宾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予以转移,其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量刑方面,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判处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周某朗判处4年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周某明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周某宾判处1年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面对上述指控,4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 付华周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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