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7日晚,吴某、阿亮邀请阿贵等人,到柳城县冲脉镇的家中吃年饭。当天10人一起饮酒,没有猜码划拳和强行劝酒。当晚9时许,阿贵醉酒后,被扶到一楼床上休息。
次日上午8时许,阿亮起床后发现,阿贵已没有呼吸,遂报警。经柳城县公安局认定,阿贵系意外猝死。
经过调解,阿亮赔偿了3.5万元,但其他人拒绝赔偿。
协商未果,2017年3月,阿贵的家人将9人起诉到柳城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20万余元。
柳城法院审理后认为:
阿亮、吴某作为酒宴组织者和家主,未尽最大限度的照顾、护送义务,对阿贵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10%的经济赔偿责任,即赔偿6.9万余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1万元。
当晚不存在猜码划拳、强行劝酒的行为,故其他被告不存在过错;但他们明确表示愿意按公平责任原则进行适当补偿。
法院一审判决阿亮、吴某两人支付剩余赔偿金3.4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其他共饮者每人赔偿2000元。
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提出上诉。经二审后,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判。
在参加宴请中
如果饮酒出事
有4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