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前签“生死状”就能免责吗?经常聚餐的柳州人要看看
今日柳州|时间:2018-03-08 08:25 来源:本站原创 评论:0 点击:5020
“上桌前要签‘生死状’,气氛感觉都不对了。”7日,市民罗先生向晚报热线2821100反映了这样一段纠结的经历:他前几天参加了老工友新年聚会,吃饭时免不了要喝几杯。但今年的聚会与之前不一样,那就是参与人员要事先签喝酒“生死状”,否则不给喝酒。
罗先生在网上看到其他地方也有类似做法,他个人觉得难以理解,同时质疑这种“生死状”的有效性。记者为此进行了采访。

反映人:“生死状”约定互不追责
罗先生告诉记者,5日下午,他接到老工友的电话,说大家要临时聚一聚。罗先生随后赴宴,和10多个工友在一起聊天喝茶。到了晚餐时间,作为组织者的老班长掏出一张A4纸,要求工友们仔细传阅,然后签字确认。
罗先生顿时觉得很奇怪,直到纸张传到他手上才吓了一跳。“上面写着‘免责书’,其实跟‘生死状’差不多。”罗先生说,免责书的内容和网上所流传的差不多,即让大家承诺,自愿参加工友聚会喝酒,事后不起恩怨。如果因为喝酒造成不好的后果,完全由参与者自己负责,与聚会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无任何关系。免责书最后还特别提醒,“本人及家属不得追究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的任何民事、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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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不签字的工友,在聚会上不能参与喝酒。《免责书》最终由大家依次签字,不给拍照录像,由老班长收回保管。罗先生表示,这是第一次遇到如此奇葩的聚会喝酒,“大家都上年纪了,有家有室的,因此想避免相关法律风险可以说得过去,但‘生死状’很影响大家深厚的感情。”
罗先生坦言,经历这次“生死状”后,他打算不再参加聚会,同时他往后也会少喝酒,以免给朋友和家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人士:“生死状”不能免责
记者采访发现,近年来,聚会中因醉酒引发的赔偿案件时有发生,事件每次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因而,国内一些地方开始出现所谓的“喝酒免责承诺书”,被网友戏称为 “生死状”和“免责神器”,并纷纷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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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承诺书”“免责书”是否有效呢?参与者签了真的就能免责吗?昨天,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给出否定答案。
黄华律师表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关于“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共同饮酒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强制性规定。
而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饮酒前签订的“承诺书”、“免责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目的在于规避法律责任,很显然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就算签了这些醉酒免责条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要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因签订条款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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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聚餐喝酒要履行两方面义务
聚餐喝酒有风险,劝酒更须谨慎。在什么情况下组织者和参与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黄华律师表示,聚餐喝酒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强迫饮酒、恶意劝酒等方面的侵权责任,具体体现在不要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刺激性劝酒;不要明知饮酒者不能喝酒或身体不适仍劝其饮酒;不要明知驾车人饮酒而唆使其酒后驾车等。
黄华律师还提醒,在聚餐喝酒过程中,要履行好如下义务两方面的义务:一是共同饮酒过程中,如果发现共饮人处于明显醉酒状态,出现酗酒、醉酒或者其他不良反应时,要立即提醒、劝阻其停止酗酒。在确有必要情况下,要通知其亲友或有关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等及时排除危险状态。二是对于醉酒甚至可能危急其本人生命的共饮人,要给予关照以最大限度扶助,将其及时护送至家中由亲友照管或者护送至医院救治。
黄华律师建议,身体健康第一,必要的社会活动也不能缺失,聚餐时要提倡少饮酒或不饮酒,避免酗酒、醉酒,共建幸福美好和谐家庭。
记者 陈跃文
责任编辑:吴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