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直播|品质消费 美好生活 柳州“3.15”活动多多就差一个你

今日柳州|时间:2018-03-15 09:20 来源:本站原创 评论:0

【10:10】



活动现场还设有招聘点,想找工作的小伙伴们不要错过啦~


【10:08】



农业局工作人员现场展示农药残留速测仪的操作程序。



【9:58】


【2017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三)柳州市柳北区凯胜健身馆格式合同违法案(柳北区工商分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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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图来源网络


案例简介:2017年2月21日,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对柳州市柳北区凯胜健身馆的投诉,发现该投诉人提供的与柳州市柳北区凯胜健身馆签订的私人教练申请表(凯胜游泳健身馆 私人教练服务守则)上,有“1.私教课程一经出售概不退款,也不可转为其他用途的费用,并请在期限内完成,未在期限内完成的课程将作废处理”“15.本守则最终解释权归凯胜游泳健身馆所有”的条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两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消费者解释条款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点评:预付卡消费在多种服务行业广泛使用,所谓预付卡消费,是指由消费者将用款金额预先存入磁介质、芯片、纸质或其他形式的存储介质中,在其获得所需服务后,经营者直接从预存的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的行为或合同。主要反映的问题集中在预付卡消费恶意欺诈、虚假宣传、突然关门消失、单方面终止服务等几个方面。提醒消费者消费要理性,办卡要谨慎。



【9:57】


【2017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二)广西捷通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跃进路营业网点发布违法广告案(经检支队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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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图来源网络


案例简介:执法人员于2017年1月9日对位于柳州市跃进路61号中石化跃进加油站内的广西捷通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柳州营业点进行检查,该营业点向社会公开发行车载ETC设备及八桂行电子标签/八桂行卡,并以海报、宣传单页的形式开展内容为:“ 走ETC车道,用八桂行卡缴费,不停车、不排队、尽享尊贵,享受广西高速通行费9.5折优惠”以及“您就是如此任性,别人排队,您却秒过,还独享通行费9.5折”的广告宣传活动,但上述活动仅针对已办理八桂行卡且在单次高速公路通行费为15元以上的消费群体,而高速公路通行费在5元、10元的消费群体则未能直观地享受广西捷通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柳州营业点所宣称的“广西高速通行费9.5折优惠”。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广告中刻意凸显 “享受广西高速通行费9.5折优惠”,并以此为卖点吸引消费者,影响消费者作出购买决策,但其在相应的广告中未对上述“享优惠有其他条件”作出准确、清楚、明白的表述,极易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之规定。其上述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决定。


点评:本案例顺利推进了广西高速公路ETC计费系统的升级,由原先的高速公路ETC计费精确到“元”调整为计费精确到“分”,本次执法维权,惠及全广西全区范围内所有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在10元以下的广西区属ETC消费者。在此提醒消费者对商家的促销宣传一定要擦亮眼睛,认清是否的确享受到了商家宣称的优惠承诺,切实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9:55】


市工商局公布了【2017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


(一)柳江县棋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虚假宣传销售手机案(柳江区工商和质监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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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图来源网络


案例简介:2017年3月1日,柳江区工商和质监局接到梁先生等49名消费者联名投诉举报,柳江县棋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广泛宣传 “你分期,我还款,全场任选一款。0首付,0利息,0月供。真实有效”的手机促销活动内容。当事人向消费者宣传购买手机时不用付款,只要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按当事人销售店业务人员的口头宣传,由当事人销售门店以消费者的名义向“马上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和“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办理两份消费金融贷款(贷款金额多为消费者本人购买手机货款价值的2倍),再由当事人的销售门店帮助消费者把贷款所得金额扣除手机款后的多出部分,投资到‘深圳前海中盛一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一点公益网络投资平台”,3-8个月内,消费者就可以通过逐月从“一点公益网络投资平台”所得的返利款中,足额支付消费金融贷款,从而最终达到抵消全部消费金融贷款,购买手机不用付钱甚至盈利的结果。但事与愿违,出现了消费者频频被金融消费公司催促归还消费贷款本息的实际结果。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定性为“利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销售手机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六)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作出了“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利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销售手机产品的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处以30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点评:该案为典型的误导消费案件。本案之所以不构成“欺诈”,是因为消费者对经营者所操作的消费贷款行为是完全知情的,整个消费贷款业务的申请与贷款金额的核实发放,实际上均是在消费者本人的亲自操作下完成的。经营者将贷款所得多出手机款的部分用以投资的目的及去向,消费者也是知情的,且有部分消费者已从消费贷款投资中实际获利。消费者要深入充分的了解商家的实际目的,防止落入消费陷阱,谨防此类“消费被贷款”事件的发生,以避免自己声誉或财产受损事件的发生。


【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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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发放宣传资料、《柳州日报》和印有宣传标语的购物袋、纸巾。


【9:46】


商家、企业进行现场咨询


【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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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长卢柳屏讲话


【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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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新增企业直通车单位授牌



【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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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工贸有限公司商家代表发言


【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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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局长覃立新讲话


覃立新表示,消费维权工作神圣而光荣,任重而道远。柳州市工商局和柳州市消协将继续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抓住机遇,加强协作,聚力维权惠民,聚力服务发展,聚力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为开创柳州消费维权工作新局面、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9:18】

今日上午,由柳州市工商局、柳州市消费者协会、柳州日报社承办的2018年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集中宣传咨询活动在市体育中心东门广场举行,今年的活动主题是“品质消费 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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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李书厚 荣瑶 莫小珊


责任编辑:韦树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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