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一审判决书后,原告梁先生、罗女士和被告悦景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2017年10月,市中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该案。
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悦景公司关于八中“学区房”的宣传即是对其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且八中为我市知名重点初中,故悦景公司的该广告宣传对梁先生和罗女士是否作出购买房屋的决定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的价格均有重大影响。虽然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均未约定“学区房”,但悦景公司的虚假宣传应已构成要约,悦景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构成违约。

柳州八中
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市中院认为,“学区房”是以户为单位,而非根据房屋的面积大小来享受学区的资格,故对梁、罗二人以面积计算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该院认为,一审酌情认定悦景公司应向梁先生、罗女士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并无不当,应依法予以确认。
最终,市中院依法对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此外,该院依法将悦景公司以八中“学区房”作为销售手段发布虚假广告宣传的时间纠正为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11月26日。
3月14日,记者从市中院获悉,到目前为止,该院已经对17件因悦景公司“学区房”虚假宣传而引发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悦景公司向包括梁先生在内的17户购房者各赔偿5000元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