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钱买商铺房地产公司却被注销了,原开发商最终被判返还17万余元购房款
今日柳州|时间:2018-03-21 16:56 来源:本站原创 评论:0 点击:5234
融水苗族自治县的潘先生与柳州市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内部认购书,并先后交付17.28万元购房款购买该公司开发的融水县杆洞乡苗山商业步行街2间商铺。然而, 1年后该公司却因故被注销,无法交房,也不退钱。潘先生得知真相后只好将该公司的5名股东以及1名项目主管告上法院,要求其如数返还房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昨日(3月21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获悉,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依法判令原开发商的5名股东共同退钱并支付利息,项目主管韦某乙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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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钱后卖商铺的房地产公司却注销了
事情还得从2010年说起。某房地产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以及二手房中介服务的企业,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2010年在融水县杆洞乡对苗山商业步行街项目进行开发并对商铺销售经营。当事人潘先生在看到关于上述商业步行街项目的宣传资料后,于2010年1月14日向该公司交付了2万元购房诚意金(可抵扣房款)。
2010年4月,潘先生又与该公司签订《内部认购书》,认购上述商业步行街项目的5-东3和5-东4两个商铺,并交付2万元购房款。同年5月31日,潘先生再次与该公司签订《商铺交付协议》,约定该公司在当年12月31日前将商铺交付给他使用。当天,他又向该公司交了13.28万元购房款。然而到了交房日期,该公司却没有交付商铺,也未将潘先生买铺的房款退还。
更令人想不到的是,开发该商业步行街的某房地产公司却因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在2011年2月14日被注销了。不过,当事人潘先生对此却一无所知。直到2015年年底,他才知道该公司早已被注销的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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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房款起诉开发商股东及项目主管
2016年1月12日,在确认原开发商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之后,当事人潘先生只好将该公司的5名股东(合伙人)以及具体负责杆洞乡苗山商业步行街项目开发和销售工作的项目主管韦某乙起诉到融水县人民法院。诉讼中,他除了要求上述6名被告如数退还17.28万元购房款外,还要求对方赔偿自己4.32万元的利息损失。为证明自己的诉求合法,他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针对潘先生的诉求,涉及此案的某房地产公司股东何某、韦某甲、曾某、覃某等4名被告在庭审时辩称,杆洞乡苗山商业步行街项目主管、被告韦某乙是挂靠在该公司的,如果要退款也应当由韦某乙先予以退还。同时,他们还辩称由于该公司一直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如果要退款,也应当只是返还诚意金,不存在利息的问题。而该公司另外1名股东姚某及被告韦某乙则没有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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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二审均判5股东返还购房款
融水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内部认购书》及《商铺交付协议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该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但认购的商铺并未建成竣工,故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
此外,法院庭后向有关部门查询核实,某房地产公司直到注销时都没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法院认为,原告潘先生依法可以请求某房地产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同时,相关法律还规定,公司注销登记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之后,且在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时,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应将公司解散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而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在清算之前就已经登记注销,且被告未能提供已经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的证据,原告潘先生作为已知债权人也没有收到该公司的书面通知,故其清算方案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融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房地产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故何某等5名股东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韦某乙不是该公司股东,且何某等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韦某乙挂靠该公司,故不用承担责任。
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何某、姚某等5名原开发商股东共同向原告潘先生返还17.28万元购房款,并以此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利息从2010年5月31日计算至2016年1月12日。
何某等4名被告不服上述一审判决,于2017年2月向市中院提出上诉。市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最终,该院依法就此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 付华周
见习编辑 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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