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追踪|北雀路一居民为采光擅自毁树 被罚2000元并责令补种
今日柳州|时间:2018-04-15 10:00 来源:本站原创 评论:0 点击:3750
13日,晚报对北雀路怡江园小区内玉兰树遭剥皮灌盐水事件进行了报道(详情:小区玉兰树遭剥皮灌盐水,事发北雀路怡江园小区)。记者继续走访了解到,该事件因居民不满大树影响采光而起,这种擅自砍伐小区绿化树的行为引发议论。

小区玉兰树遭居民擅自毁坏
【17:00】
后续:损坏树木者被罚款2000元 并责令其补种三棵玉兰树
“我们认识到错误了,不应该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而损坏树木,该怎么样处罚,我们都认了。”4月14日下午,在柳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中队,市民梁先生对执法人员说。
原来,梁先生家住柳北区北雀路怡江园小区,该小区绿化工作做得比较好。梁先生的家背后就种有三棵枝繁叶茂的树径约20厘米的玉兰树。但是,树木茂盛也有茂盛的“烦恼”。梁说,每到夏天,蚊虫太多,“感觉好像点蚊香都没有用”。梁的母亲吴女士据此认为,“罪魁祸首”就是这几棵玉兰树。
夏天快到了,怎么样才能避免“悲剧重演”?把树叶修剪?树太高了,不容易爬上去,也很危险;把树砍了?这当然是一个一劳永逸的解决办法,可是,吴女士也知道,砍树可不是随便砍的,必须要办理审批手续。想来想去,吴女士终于想出一个“妙招”。
4月11日晚上8点左右,看看四下无人,吴女士提刀来到玉兰树下,依次将这几棵玉兰树根的树皮削掉。吴女士的如意算盘是,通过这样神不知鬼不觉的“小动作”,让这几棵玉兰树自生自灭,这样就可以解决问题。可是,吴女士没料到的是,其损坏树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
经立案调查,4月14日,柳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处罚决定,对吴女士损坏城市树木的行为,依法从重处以罚款2000元,同时责令其补种三棵玉兰树,期间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记者 文鑫豪 通讯员 朱开健
【10:00】
后续:为采光擅自砍树
11日晚上8点多,怡江园小区22栋旁的三棵高大玉兰树遭剥皮、灌盐水,往后很难再成活。经调查发现,砍树者为22栋的居民,其认为树木长得过于茂盛,影响了楼层采光,所以擅自将靠近房子的玉兰树树皮削掉。
为了采光就能砍树吗?走访中记者发现,小区居民对此的看法不一。有的居民认为这种行为可以理解,小区树木多年来越长越大,枝叶的确影响到采光和生活,早就应该砍掉给楼层低的居民“透透光”。有居民则表示,绿化树是居民共有的,每位居民都不能自作主张砍伐树木,即使树木遮挡了光线,叫人来修剪便可,根本没必要将整棵树弄死。
“砍树或不砍的想法都有道理,但私自砍树的做法不对。”小区物管负责人潘女士介绍,物业公司每年花费大量人力和财力对小区树木进行管理,砍树须先提出申请,然后由物业公司走流程。早在两年前,物业公司曾计划组织修剪树木,但居民“留绿”和“砍树”的意见很难统一。下一步,物业公司将着手审批工作,及时把此次被砍的玉兰树清理走。

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在现场张贴安全提示
提醒:擅自破坏小区绿化树将追责
那么,当小区公共绿化树影响通风、采光时能不能砍?居民应该如何正确处理?
记者从园林部门了解到,当前,不少居民在认识上存在如是误区:觉得城市公用场所的绿化树木不能随意砍伐,但小区里的树可以私自砍伐。其实不然,小区里的树木同样不能随便乱砍乱伐,只有经业主同意和部门审批后,才行进行修剪、移植、砍伐。
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介绍,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因此,一般情况下小区绿化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而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于小区的绿化树,居民也不能私自清理。
如果擅自破坏小区绿化树,将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砍伐玉兰树的责任人将面临相关处罚,同时还侵害了小区的公共财物,须赔偿树木本身损失,以及清理树木的费用。
记者 陈跃文
见习编辑: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