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特色普通高中验收评估、复查评估标准(试行)》自治区特色普通高中评估验收分为三个星级:
总分达到540分(含540分)以上570分以下的学校可以评为自治区一星级特色普通高中;
总分为570分(含570分)以上590分以下的学校可以评为自治区二星级特色普通高中;
总分为590分(含590分)以上的学校可以评为自治区三星级特色普通高中。
拟晋升二星级、三星级特色普通高中的学校必须在原星级基础上创建通过评估一年后,自治区特色普通高中学校可申报晋级评估,原则上不得越级申报。
对已命名的自治区特色普通高中,自治区教育厅采取随机、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抽查,并每5年组织一次复查评估,对抽查和复查不合格的自治区特色普通高中,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进行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撤销其原有级别称谓降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