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交警扣留车辆不得向当事人收费,柳州已开始实施!
今日柳州|时间:2018-05-02 21:55 来源:本站原创 评论:2 点击:2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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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新修订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对一些要求进行了更改和补充。如明确交警部门扣留车辆不得向当事人收费、不得指定停车场停放相应车辆等。新《规定》共出台了四个方面15项新措施,更方便群众处理车辆问题。
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完善事故复核程序、畅通法定救济渠道方面,有一些新的制度措施。如给当事人申请复核提供更大便利,在原有规定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基础上,新增可以直接向原办案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规定,让群众少跑腿。
在规范事故处理收费、减轻群众负担方面,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还严禁公安交管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在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处理效率方面,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规定当事人在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后,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
这名负责人还说,新《规定》继续要求对肇事逃逸者严厉打击,并对重特大事故等开展深度调查等内容。目前我市交警部门已按新规定开始管理。
记者 张威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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