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排污代价高,柳州有3家企业受自由裁量处罚,各领罚单70万元
今日柳州|时间:2018-05-07 15:44 来源:本站原创 评论:0 点击:1529
7日下午,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包括了包括《实施办法》和《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两部分,对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进行了详细划分,以表格的形式归类,明确了自由裁量的从轻和从重情节。这就意味着,柳州有职权对违法企业从重处罚,不按企业规模大小量罚,而是违法性质和违法排污的量;也不再考虑企业是否能承受处罚,最重的情况,企业有可能因处罚被罚破产。

以超标排大气污染物为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此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做了更为细化的规定,处罚幅度按照超标程度分为较轻、一般、较重和严重四个档次:较轻档次为超过排放标准30%以下,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档次为超过排放标准30%至50%,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档次为超过排放标准50%至70%,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档次为超过排放标准70%以上或者超过重点水(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已有3家企业受到自由裁量处罚。柳州市经久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因废水超标排放超过排放标准70%以上,被处罚70万元;柳州市加美饲料厂、广西纯正堂制药有限公司因废气超标排放超过排放标准70%以上,被处罚70万元。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在30日以内,环保部门将会通过暗查形式对企业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如企业心存侥幸,表面应付,仍然超标排放,企业将会以70万元作为基数,按日计算罚款。按日连续处罚的金额将会有可能达到上千万元,这对企业而言,违法成本将会很高而承担不起。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加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将信息覆盖到每家企业。
记者 吴祉婧 粟桂利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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