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财政资金扶持。自治区财政按照每个特色小镇培育资金2000万元予以奖励,其中列入培育名单后先拨付奖励资金1000万元,用于启动特色小镇建设;培育合格转入建设阶段后再奖励1000万元,用于特色小镇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其中,属于旅游、科技、工业的特色小镇,奖励资金从相关部门的经费中安排。未能通过验收获得命名的,自治区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扣款收回2000万元奖励资金。
获得财税优惠激励。特色小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整体打包列入年度自治区重点项目的,所含子项目可享受自治区级重点项目优惠政策。
特色小镇自列入培育名单之日起,自治区据其规划空间范围内实际上划自治区财政的税收收入情况,通过统筹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支持规划区项目建设。优先支持项目方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争取长期低息贷款。
进入培育计划的特色小镇,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产业链完善延伸,更好地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有利于集聚产业人口,激发县域经济活力,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利于完善设施服务,建设宜居城镇,整体提升小城镇建设水平。
与此同时,特色小镇原则上按1—3平方公里面积进行建设,原则上轻资产型(生态、文化、旅游等)社会投入要达到8亿元/每平方公里以上,重资产型(工业、贸易等)社会投入要达到16亿元/每平方公里以上。严格控制特色小镇的房地产开发,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及配套用房、文化养生旅游设施等建设,防止“变相圈地”和以特色小镇建设为名变相实施房地产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