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院方面,《通知》表示,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基金起付标准按对应的标准支付,住院次数在同一参保年度内不分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连续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参保人参保年度内在县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又发病在设区市医院住院算第二次住院,享受第二次住院的基金起付标准待遇。

《通知》也对住院基金起付标准作了微调,第一次住院的,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300元、1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此外,住院转诊患者的个人基金起付标准按第二次住院计算,对符合规定的住院转诊患者,还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

由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其住院起付线标准以补差的方式收取。
由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治疗的,其住院起付线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