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心汇”传销案组织者,一审被判5年并处罚金2万元
今日柳州|时间:2018-07-16 12:45 来源:本站原创 评论:0 点击:1911
今天上午10时许,融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组织、领导“善心汇”传销活动案。被告人龙某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

案件宣判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张天明(另案处理)在广东省深圳市成立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先后在全国各地注册多家“善心汇”关联公司。
2016年5月份起,张天明等人以“扶贫互助,均富共生”等名义,依托“善心汇”网站“善心汇扶贫互助系统”会员管理平台发展会员、吸收资金。参加者通过缴纳300元购买一个激活码(善种子)激活账户才可获得加入资格成为会员,会员可在该公司设立的不同“赠与”社区(平台设有“贫困社区”“小康社区”“富人社区”等社区)经公司安排“赠与”一定数量的资金给其他会员后,公司安排“完成赠与”的会员“受助”,即该会员受到其他会员的“赠与”,获得其“赠与”金额10%——40%不等的静态收益,并可以循环进行“赠与”和“受助”。“善心汇”公司为迅速扩大会员人数,以此为诱饵将会员按发展的顺序组成层级,上一级会员可以获得其发展的第一层下线会员“赠与”资金的6%、第三层下线会员“赠与”资金的4%、第五层下线会员“赠与”资金的2%作为动态奖励,引诱会员积极发展下线。普通会员还可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量的资金成为高级会员,获得购买一定折扣价格的“善种子”“善心币”,以出售给下线会员赚取差价。

案件宣判现场
2016年8月3日,本案被告人龙某荣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通过互联网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截至2017年7月24日,其本人参与投资完成“赠予”20次,投资金额145000元;获得19次“受助”,收益191400元。同时,她还积极宣传“善心汇”组织,鼓励、帮助其亲戚朋友多人先后加入。
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荣发展多名亲朋好友加入“善心汇”后,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九层,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级网络有八层,共计831个会员账号,已支出“善种子”83个,剩余“善种子”64个,已支出“善心币”648个,剩余“善心币”38个,已支出“善金币”10706个,剩余“善金币”65878个,管理钱包已支出63720元,管理钱包剩余10524元,被告人龙某荣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6400元(191400元——145000元)。
2017年8月2日,融安县公安局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警方的协助下,在东莞市霄边辖区将被告人龙某荣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荣参加“善心汇”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的以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情节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发展的下线实际人数与会员账户数量存在一定差异以及非法获利数额不准确的辩护意见,因按照本案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参与人员需凭公民身份证注册取得加入资格,无论是否激活账号或是一人多账号,注册后在传销组织的网络体系中均占据一个位置,该位置的实际操控者可以是参与者本人,也可以是利用他人身份证注册后,占据网络体系中某个位置后控制该位置的参与者,操控者可以凭着此位置发展下线组成网络体系,每个位置均起到承上启下的连接作用,操控者因此均可获取非法利益,故注册后的会员数量即为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
关于被告人龙某荣非法获利数额的问题,由于该传销组织计酬和返利方式的多样化、复杂化,应以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善心汇”会员网站信息和后台系统数据库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依据。但其账号中的“善种子”“善心币”“善金币”“管理钱包”均为虚拟币,币值不等同于现实流通货币币值,不应认定为其非法所得,故对其辩护意见,法院部分予以采纳。
鉴于龙某荣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龙某荣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龙某荣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法院还判令依法追缴龙某荣犯罪所得得46400元,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一部iphone6也被判令没收。
记者 付华周 通讯员 韦成
责任编辑:韦树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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