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少年上网时触电身亡,柳州中院终审判决网络会所赔偿56万
今日柳州|时间:2018-08-01 17:55 来源:本站原创 评论:0 点击:2684
两年前,18岁少年小航在市区飞鹅路一家网络会所上网时,用数据线将手机连上电脑主机,却不幸意外触电身亡。事后,小航父母将涉事网络会所起诉到法院索赔。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涉事网络会所向小航父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6.8万余元。
少年上网时意外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小航生前系我市某高考辅导站的一名学生。2016年5月10日中午,他和同学小奉一起到飞鹅路某网络会所登记上网。监控视频显示,当日12时31分,小航入座该会所C区210机位并开机,同时拿出自己的手机和数据线与会所电脑机身的USB口连接。随后,他将手机放置在电脑显示器左侧桌面上,开始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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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显示,当日12时33分,小航拿起手机观看了一下又放回桌面。过了1分钟左右,他再次拿起手机,时而双手操作手机查看,时而一手玩手机一手用电脑上网。12时34分40秒,意外发生了——小航突然全身抽搐向座椅后倒,靠在座椅上,疑似被电击。
这时,坐在小航旁边机位上的小奉见状,立即转头询问情况,并用右手拉扯数据线,把手机从小航手中扯掉。当手机掉落到电脑桌下时,出现了电弧火花。接着,小奉迅速将小航连同座椅往后移,并跑去会所前台向工作人员报告情况。当小奉返回现场时,小航已经滑落到地上。很快,会所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与小奉一起将小航抬上座椅,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以及向辖区派出所报警。
当日12时49分,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对小航进行了抢救,但终究还是没能抢救过来。
死者家属起诉索赔,涉事会所曾发生过电击事件
事发次日,柳南区人民政府成立调查组,对该事故展开了全面调查。一个多月后,事故调查组作出调查报告,结论为不排除电脑、数据线(有破损现象)、手机(金属外壳手机)连接使用过程中引发的人员触电。依据相关条例和解释,调查组认为该触电死亡事故属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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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调查报告,小航父母与涉事网络会所均有不同意见,双方的分歧在于小航是否是因为使用的电脑漏电而导致触电死亡。此外,为了查明儿子的死因,小航父亲也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小航的遗体进行解剖和法医病理学检查,鉴定意见为死者系电击致死。
另外,据了解,2015年6月21日,涉事网络会所曾经发生过一起上网人员将手机数据线连接电脑给手机充电时被电击的事件。为此,该网络会所还张贴了禁止电子设备在网吧充电的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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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2日,经辖区派出所调解,涉事网络会所与小航父母达成协议,由网络会所先期支付6万元给小航父母作为事故的前期处置费用,同时网络会所负责人当面向小航父母赔礼道歉。上述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后,小航父母多次向涉事网络会所提出协商处理事故后续事宜,未果,遂将该会所及其所属的柳州某电子科技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7.2万余元。
法院认定网络会所应担责,判令赔偿56.8万余元
庭审时,小航父母认为,涉事网络会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航因使用该会所提供的电脑触电死亡,应负民事责任。对此,被告网络会所辩称,会所电脑不存在漏电,小航的死亡是因其使用破损的数据线造成的,与会所无关,该会所不需要承担责任。而被告柳州某电子科技公司则没有出庭应诉。
柳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航到涉事网络会所上网,接受会所提供的上网服务,该会所应当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从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小航系在正常使用电脑过程中被电击导致死亡。虽然涉事网络会所辩称其电脑不存在漏电,但却无法对导致小航被电击死亡的电流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如果网络会所在提供上网服务中产生的电流为安全范围内,小航即便使用破损的数据线或者金属外壳的手机,也不应该发生触电致死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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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法院认为,小航被电击后,网络会所的其他电脑没有自动强制断电,可以看出该会所供电线路中的断路器在发生电击时没有工作,未起到强制断电的保护作用,且涉案区域电脑机台组电源线路上均未安装有漏电保护装置。因此,法院认定,涉事网络会所未能提供安全的上网服务,是导致小航触电死亡的直接原因。
此外,法院还认为,从2015年6月21日发生的那起电击事件可以看出,网络会所对于电脑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人员触电的情形是明知的,却放任危险,导致再次发生上网人员触电事件。因此,网络会所应对涉案事故承担侵权责任。
2017年11月,柳南区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网络会所向小航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6.8万余元,被告柳州某电子科技公司对该网络会所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支付责任。对此,被告网络会所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依法对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记者 付华周
责任编辑:吴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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