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不得大于144㎡!《柳州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出台
今日柳州|时间:2018-09-01 10:59 来源:本站原创 评论:1 点击:3533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为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调整我市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近日市政府出台了《柳州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价格管理、供应对象、销售管理”等进行了规范,其中对套型面积作出了严格控制,限定最大套型面积不得大于144平方米。

什么是限价商品住房?
《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限制套型面积、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房的平均销售价格,按照不超过项目土地公开出让时同一区域、同一地段、同一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85%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的综合开发成本以及合理利润等因素进行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已确定的平均销售价格,按照住房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确定每套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但项目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不得超过土地公开出让时确定的平均销售价格。
限价商品房在销售时,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强制搭售其他服务、产品,不得捆绑精装修;项目中按规划配置的配套车位和配套商业设施等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定价销售。

什么人可以购买限价商品房?
《办法》指出,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的家庭必须具有柳州市区范围内户籍或非柳州市区范围内户籍但在柳州市区居住工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在柳州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人均在25平方米以下,并且未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二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申购条件。如最近,柳东新区推出的限价商品房,就对销售对象提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条件。
购房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购买两处及两处以上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或已进入经济适用住房轮候的,需承诺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或放弃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已购买限价商品房的家庭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什么时候可进行转让?
限价商品房因具有保障性质,自然不能像普通商品房一样交易转让,《办法》指出,购买限价商品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在办理限价商品房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字样,并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但这种情况除外,即限价商品房的抵押权人因购房家庭无力偿还购房贷款需要处置抵押物,根据法院判决或裁定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不受上市交易年限的限制。
此外,还值得注意的是,购房人如提交虚假资料申请限价商品房的,由市住建委取消其申请资格,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骗购限价商品房的,责令其退还所购买的限价商品房或按建筑面积向市住建委补交限价商品房售价与同一区域、同一地段、同一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差价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李书厚
责任编辑:韦树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