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江一女子花10.8万元竟买到一辆泡水车!法院判了:销售商退一赔三!
今日柳州|时间:2018-11-12 21:50 来源:本站原创 评论:1 点击:4306
柳江区消费者梁女士没有想到,她在广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销售商”)花10.8万元购买的轿车竟然是一辆被水浸泡过的瑕疵车,车子的变速箱内锈迹斑斑。可是,当初买车时,销售商并未提及此事。梁女士认为销售商的行为属于欺诈,遂将该销售商以及汽车的生产厂家(以下简称“厂家”)起诉到法院维权索赔。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令某销售商向梁女士退一赔三,厂家不用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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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泡水车起诉索赔
事情还得从2016年说起。当年12月,梁女士委托她的哥哥梁先生帮她去某销售商买车。同月18日,梁先生与某销售商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约定购买一辆某知名品牌白色轿车,指导价为13.68万元,合同价为10.8万元,产品质量符合厂家产品出厂标准。事后,梁先生累计向销售商支付10.8万元购车款,并得到一张署名为梁女士的购车发票。此外,在交车过程中,该销售商还提供了车子的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保养手册等资料。
提车后,梁女士以自己的名义给车子上了牌,并购买保险等。然而,去年4月1日,该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无法控制速度的情况,被拖到4S店维修。次日,车子维修后上路行驶时又出现无法提速、失速等现象,并再次被送往4S店进行检修。同年4月3日,梁女士接到4S店电话通知称,该车变速箱有被改动过的痕迹,拒绝保修。后来,梁女士又联系销售商维修。
然而,当车子的变速箱被拆开后,梁女士才发现,里面的零件卡死,且锈迹斑斑,明显是涉水所致。后来,她了解到,这辆车确实是涉水后处理的车子。她认为,自己买车是为了生活需要使用,销售商应销售合格的车辆给她,但对方却在售车时隐瞒车子存在质量问题和该车系涉水处理车的事实,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退还车款并三倍赔偿由此给她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她还认为,厂家对这辆存在质量问题的车辆销售给她所造成的后果,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事后,梁女士多次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将某销售商以及厂家一同起诉到城中区人民法院。她请求撤销购车合同,将车子退还给销售商,销售商退还她10.8万元购车款,并赔偿她购置税、保险费、服务费等共计9655元。同时,她还请求法院判令销售商、厂家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32.4万元。
被告辩称无事实依据
去年9月27日,城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对于原告梁女士的诉求,被告某销售商辩称其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原告不是销售合同的当事人,无权主张撤销,无权主张将她所有的轿车退还被告,也无权主张退还车款。同时,她所缴纳的税费和保险费是她依法应当缴纳的,无权要求退还。该销售商还表示,原告主张三倍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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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告厂家则辩称,原告诉请厂家要求三倍赔偿没有依据,因为原告要求三倍赔偿是基于欺诈,但厂家既不是合同当事人,也没有欺诈。同时,该厂家还表示,本案车辆并非原始就是瑕疵车辆,而是由于暴雨导致车辆被浸泡,后由保险公司对瑕疵车辆进行拍卖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车辆确是泡水车,某保险公司承保后进行拍卖,由柳州某汽车有限公司竞买,并且拍卖时已明确说明此车为被水浸泡的瑕疵车辆,无新车三包保修服务及厂家质保。此外,被告某销售商在从柳州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涉案车辆时,对方也已明确告知该车为涉水车辆。
销售商被判退一赔三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梁女士与被告某销售商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某销售商的行为构成欺诈。记者了解到,法院认定该销售商构成欺诈的其中一个理由是,其声称已将保修保养手册交由原告,且交车确认表也载明保修保养手册已移交,但证据显示,包括本案涉案车辆在内的涉水车辆并没有新车三包保修服务及厂家质保,被告不可能持有本案车辆的保修保养手册。
法院认为,被告某销售商并未将真实车况告知原告,反而在交车确认表中载明车辆合格,且虚构保修保养手册已向原告移交的事实,其行为显然已构成欺诈。原告提出撤销销售合同的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要求将涉案车辆返还被告、被告退还10.8万元的诉请合法有据,且其要求该被告支付增加三倍赔偿款的诉请也成立,都应予以支持。不过,鉴于原告购车后正常使用了一定时期,实现部分购车利益,依据公平原则,其要求被告赔偿购置税、保险费等费用的诉请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还认为,本案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原告梁女士和被告某销售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厂家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原告要求厂家三倍赔偿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城中区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撤销销售合同;销售商退还梁女士10.8万元购车款,并向其支付三倍赔偿款32.4万元;梁女士将车返还销售商。该销售商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记者 付华周 通讯员 吴漩漩
责任编辑:韦树朗
见习编辑:黄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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