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4万多元“感谢费”,柳州一公司项目指导员被罚10万元

今日柳州|时间:2018-12-04 13:45 来源:本站原创 评论:0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项目监理方4万多元好处费,然而没有不透风的墙,最终东窗事发,柳州市龙翔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项目指导员滕某受到了法律的惩处。12月4日,记者从鱼峰区人民法院获悉,滕某因犯受贿罪已于日前被该院判处6个月拘役,缓刑1年,并处10万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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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龙翔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经营范围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国有资产管理,土地整理、开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系鱼峰区人民政府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今年36岁的被告人滕某是柳州本地人,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龙翔公司项目部项目技术指导员。


今年7月5日,鱼峰区监察委员会对外发布消息称,龙翔公司3名干部职工涉嫌违法,正接受鱼峰区监委监察调查。其中,本案被告人滕某榜上有名。据悉,今年6月13日,滕某接到电话通知后到鱼峰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主动供述其违法犯罪事实,并全部退赃。上个月,鱼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1月至6月期间,滕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项目监理方给予的好处费共计41235元。其中,去年4月,龙翔公司与鱼峰区教育局签订代建协议,由龙翔公司负责代建鱼峰区校舍、基础设施维修及突发性的抢修维修等项目。后鱼峰区各中小学与广西广厦工程建设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监理协议,并约定李某担任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为了感谢被告人滕某在项目中提供的帮助,李某在今年1月至6月期间,先后4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予滕某好处费共计292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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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去年11月至去年12月期间,龙翔公司与广西磊鑫建设有限公司签订鱼峰区2017年小街巷改造项目工程协议书,并约定由莫某担任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被告人滕某在负责该项目期间,提供他本人、妻子、父亲及其同事宋某、黄某等人的账户给莫某用于提取监理费。为感谢滕某在项目中提供的帮助,莫某于今年2月8日转了1.4万元到滕某的银行账户,并约定其中有2000元是给予宋某和黄某的好处费。后来,滕某拿了2000元给宋某和黄某,余下1.2万元则被他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滕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并退缴全部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记者 付华周


责任编辑:韦树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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