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快讯|刚刚,文昌桥“8·20”重大案件罪犯黄日朝被执行死刑!

今日柳州|时间:2019-01-25 12:30 来源:本站原创 评论:1

2019年1月2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柳州市文昌桥“8·20”重大案件的罪犯黄日朝执行了死刑。

罪犯黄日朝系暂住柳州市无业人员,因与同居女友被害人赵某某分手后心生不满,决定报复杀害赵某某及其家人。2018年8月20日7时许,黄日朝携尖刀到赵某某及其女儿被害人李某某租住处,闯入屋内将二人杀害。当日9时40分许,黄日朝又驾车到鹿寨县赵某某的母亲被害人邓某某住处,持刀将邓某某及其外孙何某某杀害,随后驾车返回柳州市区欲继续行凶杀害他人。

11时许

当驾车行至柳州市文昌桥时遇到堵车,故意驾车驶入非机动车道,连续冲撞多名驾驶电动车的路人,致被害人桂某某、肖某某被撞当场死亡,其后下车持刀捅刺被撞倒地的被害人梁某、黎某某、甘某某等人,还走到路对面捅刺途径此处的被害人黄某某、谭某某等人,致黎某某、甘某某等四人重伤、六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梁某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黄日朝犯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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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的报道回顾:


2018年11月7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黄日朝犯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一案,认定被告人黄日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黄日朝当庭表示不上诉。


一审庭审现场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经复核后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柳州“8·20”重大案件从一审立案至自治区高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仅仅用了3个月的时间。依法快审、快结重大恶性暴力犯罪案件,展现出人民法院严厉打击重大恶性暴力犯罪、积极维护社会良好秩序、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坚毅决心和切实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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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现场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被告人黄日朝与被害人赵某(殁年52岁)于2018年3月协议分手,但仍心怀不满,遂决定报复杀害赵某及其家人。2018年8月20日7时许,黄日朝携事先准备的尖刀,驾驶所租越野车来到被害人赵某及其女儿李某(殁年27岁)租住处。趁李某出门上班之机闯入屋内,持刀将二人杀害,并侮辱、毁坏两尸体。当日9时40分许,黄日朝驾车到鹿寨县赵某的母亲被害人邓某(殁年86岁)住处,持刀将邓某及其外孙被害人何某(殁年25岁)杀害,并毁坏两尸体面部。


当日11时许,黄日朝杀害邓某、何某后,驾车欲赶往另一地点继续行凶,车辆行至柳州市文昌桥时,因堵车便驾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故意加速超车并连续冲撞多名驾驶电动车的路人。在下车后,黄日朝又持刀捅刺现场群众。致使被害人桂某(男,殁年43)、肖某(女,殁年47岁)被撞当场死亡,梁某(女,殁年43岁)因撞击伤和刺伤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并造成四人重伤、六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之后,黄日朝在文昌桥底持石块打砸过往车辆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黄日朝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黄日朝杀人后,故意侮辱、毁损被害人尸体,其行为已构成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在公共场所故意驾驶机动车连续冲撞并持刀捅刺群众,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黄日朝所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黄日朝因感情纠纷,为泄愤报复杀害四人,并在杀人后侮辱、毁损被害人尸体;还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冲撞和持刀捅刺无辜群众,又致三人死亡、四人重伤、六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高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死刑,并下达了死刑执行命令。


来源:龙城法苑、柳州政法


责任编辑:林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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