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年近六旬男子在列车上猥亵女童被从重判刑六年

今日柳州|时间:2019-01-30 20:32 来源:本站原创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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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飞驰的列车上,一名年近六旬的男子竟将“魔爪”伸向了一名未满14周岁且精神发育中度迟滞的女童。日前,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猥亵儿童案,被告人吕富林被以猥亵儿童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8年8月24日,57岁的吕富林持一张武昌至广西玉林的K1803次旅客列车车票,从武昌站乘车,其车票座位号为某车12号下铺。


列车运行期间,吕富林于当日15时许,窜到该节车厢18号下铺并坐下,当众对躺在该铺位的被害女童阿珍(化名,精神发育中度迟滞)进行猥亵,前后持续半个多小时(周围旅客误以为二人是情侣关系)。后被睡在17号中铺的阿珍的母亲发现,对吕训斥并制止。一同乘车的阿珍的父亲、姐姐等闻讯后赶到并报警,吕富林被当场抓获。随后,被柳铁公安处以涉嫌犯猥亵儿童罪刑事拘留,逮捕。


2018年11月12日,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吕富林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柳铁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不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富林为满足私欲,在公共场所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旅客列车正属于公共场所之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富林犯猥亵儿童罪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宣告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旅客,春节来临之际,希望广大旅客加强对孩子的看护,特别是年幼的孩子,谨防走失、意外伤害及不法侵害。


记者 李澜 通讯员 吴汉君



见习编辑:梁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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