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销售超期“糯米香茶”,鱼峰区这家茶行被罚20000元!

今日柳州|时间:2019-03-04 14:14 来源:本站原创 评论:0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保障市民身体健康

是大家的共同期望


微信图片_20190304141624.gif


近期,一批不合格产品被通报!


销售超期“糯米香茶” 一茶店被罚20000元

微信图片_20190304141628.jpg

网络图片


近日,鱼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处罚信息,位于驾鹤商业街3号楼一层5号门面的鱼峰区水秀茶行,因该店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货架上销售已超过保质期的“糯米香茶”,被处罚20000元。


去年12月25日,有市民向鱼峰区食药监局投诉举报后,执法人员来到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执法人员在货架上发现了“糯米香茶”产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未经许可经营的食品采取了扣押,并现场制作了笔录,下达整改通知书。


经调查,该店在无证经营期间,销售“糯米香茶”和“布朗金毫·猛力海纯料·普洱茶(熟茶)”,并在购进上述两样产品时,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无法提供购买凭证。经协查,“糯米香茶”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家法定代表人确认,该店销售的“糯米香茶”不属于该公司生产产品,产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


水秀茶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糯米香茶”和销售“糯米香茶”的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过,在得知情况后,该店积极纠正违法行为,并于12月29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鱼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今年2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罚款20000的行政处罚。


青秀山饮用纯净水被检出铜绿假单胞菌超标

微信图片_20190304141632.jpg

网络图片


近期,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监督抽检1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8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其中,柳州市聚湖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青秀山饮用纯净水被检出铜绿假单胞菌超标


微信图片_20190304141937.jpg


  柳州市聚湖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青秀山饮用纯净水(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19年1月7日),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样1。检验机构为柳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相关城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已依法进行处置。


微信图片_20190304141636.jpg

网络图片


【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


本次监督抽检发现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超标,可能是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或者是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如从业人员未经消毒的手直接与矿泉水或容器内壁接触;或者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所致。


柳城县校园周边的这些小食品抽检不合格

微信图片_20190304141640.jpg

网络图片


2月26日,柳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了对5家食品经营部售卖抽检不合格小食品的处罚决定。


  据了解,这些被检出不合格的食品,是去年11月柳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学校周边小食品店开展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项目都是山梨酸不符合标准要求。

  

冲脉镇洪玲食品批零部经营的预包装食品“6+1海苔(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18年8月6日,净含量:22克/袋,生产厂家:尉氏县远程食品有限公司)。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海苔是从柳州市召星食品批发部购进。


沙埔镇沙埔小学对面的邹雪梅商店所售的预包装食品“咬我呀(调味面制食品)”(生产日期:2018年9月12日,净含量:28克/袋,生产厂家:新乡市运财调味品有限公司)。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是从柳南区文忠食品经营部购进。


柳城县六塘镇六塘中心小学内的梁华象小卖部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咬我呀(调味面制食品)”(生产日期:2018年10月27日,净含量:28克/袋,生产厂家:新乡市博龙食品有限公司)。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是从柳南区东洋食品经营部购进。


东泉镇健强肥料店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麻辣江湖之霸王片(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18年10月21日,净含量:26克/袋,生产厂家:扶沟县齐辉食品有限公司)。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是从柳南区文忠食品经营部购进。


马山乡马山中学路口凤琴饮食店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片片香(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为2018年9月20日,净含量为26克/袋,保质期为6个月,生产厂家:开封市威威食品有限公司)。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是从柳州市柳南区东洋食品经营部购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上述5家食品经营店中,前3家店因在采购抽检不合格涉案食品时未按照规定履行索证索票或进货查验责任,被分别处以2000元至2200元的罚款;而后2家店在采购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时已经按照规定,查验了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索取了进货票据,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因此被免于行政处罚。


来源:柳州发布


责任编辑:麦子

值班主任:李华


相关阅读: